我與合租室友原先要好於115年6月1日簽約了租屋處,近期因為感情不合,友情破裂,我不想繼續與他合租,請問我是否可以自行找房東,與房東訴說原因,請求房東把合法從合約中除名,並且我自願把我原先的那一半押金都留給室友/房東?
您與室友於115年6月1日共同簽訂租賃契約合租房屋。近期因感情不睦,您希望終止與室友的合租關係,並從租約中除名。您願意自行向房東說明原因,並表示願將您原先支付的一半押金留給室友或房東,以求脫離租賃關係。
您與室友共同簽署租賃契約,應屬共同承租人。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共同承租人對房東通常負有連帶責任,意即房東可以向您或您的室友請求全部租金及履行契約義務,而非僅限於您個人所負擔的一半。
租賃契約的變更與終止:
押金的處理: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境主要適用《民法》關於租賃及債務的規定,尚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合租室友因感情不合欲從租約中除名的問題,應屬民事租賃契約的變更或終止。原則上,這需要您、室友及房東三方共同協商並達成合意,方能有效解除您在租賃契約上的連帶責任。建議您應先與室友及房東充分溝通,尋求三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並將協議內容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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