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合租室友原先要好於115年6月1日簽約了租屋處,近期因為感情不合,友情破裂,我不想繼續與他合租,我如果自己跟房東說合約書能否從共同簽約改成個人跟房東簽,改成這樣的話會不會比較好也不用勞煩遠在其他市的合租室友來租屋處簽
您與室友於115年6月1日共同簽訂租賃契約合租房屋。近期因感情不睦,您希望將原先的共同租約變更為由您個人與房東簽訂的租約,以避免與室友繼續合租,並考量室友居住於外縣市,希望簡化簽約流程。
本案依您所述,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本案依您所述,應無涉及行政責任之虞。
本案雖涉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若為住宅租賃),但關於契約變更仍應回歸民法之契約原則,即需經當事人合意。該條例並未改變契約變更需三方合意之原則。
關於您欲將共同租約變更為個人租約一事,原則上需要取得您、您的室友以及房東三方的同意。建議您應先與室友及房東進行充分溝通與協商,並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變更內容,以避免後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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