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6-26

董事遭列公司債務人,應如何聲明異議?

公司借款,但民事執行處函將董事列為債務人,且無簽連帶保證人,應該要提哪一種書狀聲明非債務人?適用'民事異議之訴狀(債務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公司有借款,但民事執行處卻將您(董事)列為債務人,且您並未簽署任何連帶保證文件。您想知道應該提出哪種書狀來聲明您並非債務人,並詢問「民事異議之訴狀(債務人)」是否適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公司獨立法人格原則: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與其股東、董事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原則上,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自行承擔,董事個人不應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責任,除非有特殊約定或法律規定(例如董事有簽署連帶保證、或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特殊情形)。

    •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 涵攝:本案中,若您作為董事並未簽署連帶保證,且無其他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您需對公司債務負責,則您個人應不負擔該公司借款的債務。
  2. 執行名義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依據「執行名義」進行,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如果執行名義上所載的債務人並非實際應負債務之人,或是執行名義的內容有錯誤,被列為債務人者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涵攝:您所稱的「民事異議之訴狀(債務人)」即是《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規定的「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民事執行處函文將您列為債務人,但您並非執行名義上所載的債務人,或您有其他足以排除執行名義效力的事由(例如您並非連帶保證人),您應可提起此訴訟,主張您並非該筆債務的債務人,以排除對您個人的強制執行。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民事債務與強制執行程序,若無其他詐欺、背信等不法行為,原則上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民事債務與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若有證據顯示董事在公司營運過程中,有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特別法規定的忠實義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公司受損,公司或股東可能對董事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這與董事個人是否為公司債務的直接債務人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依您所述,目前主要爭議點在於您是否為該筆公司借款的債務人,而非董事責任問題。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執行名義:首先,您應向民事執行處或債權人確認,究竟是依據何種「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將您列為債務人。這份執行名義的內容是判斷您是否為債務人的關鍵。
  2. 收集證據:準備好證明您並非該筆公司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或債務人的相關文件,例如公司借款契約、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您的個人財產證明等,以證明公司債務與您個人無關。
  3.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確認執行名義上將您列為債務人,且您有理由主張您並非該債務人,則應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訴訟中,您需要提出證據證明您並非執行名義所載的債務人,或該執行名義對您不生效力。
  4. 聲請停止執行:在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同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在訴訟結果出來前,您的財產就被強制執行。

肆、結論

關於您公司借款,但您作為董事卻被民事執行處列為債務人的情況,若您並未簽署連帶保證,且無其他法律依據使您個人負擔公司債務,您應屬有理由主張您並非該債務人。此時,您應當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4條所規定的「債務人異議之訴」,並準備相關證據以證明您個人與該公司債務無關。同時,建議您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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