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6-25

前男友追討贈與款項及騷擾行為之法律諮詢

去年,因為某任前男友喜歡我想追求我,也為了想幫助我,才願意去當掉他珍貴的黃金項鍊。 而當完,那筆將近7萬8的現金,他還買了一個黃金戒指送給我防小人,拿給我5萬8,要我去好好解決我的債務問題,也說不用還給他,只希望我能夠真心愛他,變回以前活潑開朗的我就好了。 但是我們後面因為個性不合、情緒大爆發大吵架,就瞬間各走各的路,都毫無任何交集,也沒有聊天打電話給彼此,就這樣意外、也默默的分開了⋯⋯ 直到某一天,我突然收到他的訊息,但那訊息打開來看也不是什麼好事,而是叫我還給他7萬8,還貼了他郵局帳號設為公告給我看⋯⋯ 還諷刺的跟我說:現在妳都有錢交新男朋友了,那妳去跟他借錢還我7萬8啊,我不想要分手了還要聯繫妳 但重點是我當時是單身沒有男朋友,不知道他到底在胡說八道什麼 而我接收到這訊息也非常傻眼,因為已經跟他當初說的完全不一樣了⋯⋯ 當初是他自願幫助我,也跟我說不用還;雖然我們意外分開了,但也沒談到要我還錢這件事情呀!而且,是他自願借的,更不可能寫「借據」當作證明⋯⋯ 他黃金項鍊當掉的金額 確實是7萬8沒錯 而黃金戒指也是他自願送的 只拿給我5萬8說要幫助我 但為什麼要我還給他卻是7萬8⋯⋯ 而直到現在,他一直在追討這筆錢 討錢的方式又很像討債集團,很想要找我麻煩,不然就是威脅、恐嚇我開我副本讓我難看讓我丟臉⋯⋯ 請問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我該還他錢嗎? 該回覆他訊息嗎? 該報警先備案嗎? 還是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呢? 因為他現在已經失去理智 根本無法好好溝通了⋯⋯ 他只想要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前男友交往期間,對方因追求您並欲協助您解決債務,自願當掉黃金項鍊取得約新臺幣7萬8千元,其中5萬8千元交付予您,並稱「不用還給他」,僅希望您能真心愛他。此外,對方另以該筆款項購買黃金戒指贈送予您。雙方分手後,前男友突然要求您返還7萬8千元,並以類似討債集團之方式,對您進行威脅、恐嚇,揚言讓您難看、丟臉。您對於是否應返還款項、如何處理其騷擾行為感到困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金錢性質之認定(贈與或消費借貸)

    • 法律依據: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另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事實涵攝:依您所述,前男友當時明確表示「不用還給他」,且其目的是為了追求您及幫助您解決債務,並非約定日後返還。此一情境,應屬《民法》上之「贈與」性質。若該款項經認定為贈與,原則上贈與人(即前男友)不得任意請求受贈人(即您)返還。除非有《民法》第412條所定之撤銷贈與事由(例如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否則贈與一旦完成,即生法律效力。本案依您所述,應無上述撤銷贈與之事由。
    • 舉證責任:若前男友主張該款項為借貸,則應由其負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之間有「返還」之合意。在沒有借據或其他明確證據(如對話紀錄明確約定為借貸並約定返還條件)的情況下,前男友要證明為借貸,應有相當難度。
  2. 黃金戒指之性質

    • 事實涵攝:黃金戒指亦為前男友自願購買並贈送予您,其性質亦應屬贈與。一旦贈與完成,前男友原則上亦不得請求返還。
  3. 金額差異之爭議

    • 事實涵攝:前男友當初交付予您5萬8千元,但現在卻追討7萬8千元。即使未來法院認定該款項為借貸,其請求返還之金額亦應以實際交付之5萬8千元為限,而非其當初當掉黃金項鍊的總金額。此部分亦為其主張之不合理之處。
  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法律依據: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事實涵攝:前男友以類似討債集團之方式,對您進行威脅、恐嚇,揚言讓您難看、丟臉,此等行為已可能侵害您的人格權(如名譽、隱私、精神自由等),若情節重大,您應可依上述規定,向其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1. 恐嚇危安罪

    • 法律依據: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涵攝:前男友揚言「開我副本讓我難看讓我丟臉」,此言論可能涉及對您名譽的加害,若已造成您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即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警知悉,即可主動偵辦。
  2. 強制罪

    • 法律依據: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事實涵攝:若前男友的追討行為,已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迫使您返還您無義務返還的款項,則可能涉及強制罪。此罪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3. 跟蹤騷擾防制法

    • 法律依據: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懼,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觀察、寄送物品、冒用個資、不當追求等。
    • 事實涵攝:前男友持續傳送訊息追討款項,並伴隨威脅、恐嚇言論,若其行為符合「反覆或持續」、「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因追求不成或感情糾紛而產生)且「使您心生畏懼,影響日常生活」等要件,則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行為。您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警察機關依該法第4條核發書面告誡,若其仍不停止,則可聲請保護令,甚至提出刑事告訴。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直接還款:依您所述,該款項應屬贈與,您並無返還義務。若直接還款,可能被對方誤認為您承認有借貸關係,反而不利於您。

  2. 完整蒐集證據:請務必保留所有前男友傳送的訊息、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若有錄音)等,特別是其威脅、恐嚇的言論,以及當初他表示「不用還」的相關證據。這些將是您未來主張權利或自保的重要證據。

  3. 明確回覆並警告:您可以考慮透過訊息或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前男友該款項為贈與,您無返還義務。同時,嚴正警告其騷擾、威脅、恐嚇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及《跟蹤騷擾防制法》,若其不停止,您將採取法律行動。

  4. 報警備案或提告

    • 備案:若您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其騷擾行為已嚴重影響您的生活,建議您攜帶所有蒐集到的證據,前往警察局報案備案。備案可以留下官方紀錄,對對方產生嚇阻作用,並作為日後提告的基礎。
    • 提告:若前男友的行為已明確構成恐嚇危安罪、強制罪或跟蹤騷擾罪,您可以直接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亦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5. 避免獨處:在事件處理期間,請盡量避免與前男友單獨見面或接觸,以確保自身安全。

  6. 諮詢專業律師:由於本案涉及民事贈與與借貸的認定、刑事恐嚇與跟騷法的適用,以及證據蒐集與法律程序等複雜問題,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證據,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評估最有利的處理策略,並協助您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

肆、結論

關於前男友追討款項一事,依您所述,該筆金錢應屬贈與性質,您原則上並無返還義務。前男友的騷擾、威脅、恐嚇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恐嚇危安罪、強制罪,以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規定。建議您應立即蒐集並保存所有證據,明確告知對方您無返還義務並警告其停止不法行為,若其仍持續騷擾,應立即報警備案或提出告訴,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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