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小阿姨出資蓋了一層樓的鐵皮屋(違建)蓋在外公的土地上 外公答應了 後來外公過世 媽媽跟小阿姨繼承了這塊土地(共同持有) 媽媽從來沒有去管理過那棟違建 都是小阿姨在管理 還有小阿姨的女兒住在裡面 有一天 違建的鐵皮屋頂墜落砸傷第三人, 媽媽會需要連帶賠償嗎?(尤其是賠償金)
本案涉及一棟於31年前由小阿姨出資興建在外公土地上的鐵皮屋(違建)。外公生前同意此一建築。外公過世後,該土地由媽媽與小阿姨共同繼承並共同持有。媽媽從未參與該違建的管理,皆由小阿姨負責,且目前由小阿姨的女兒居住使用。近期,該違建的鐵皮屋頂墜落並砸傷第三人。問題核心在於,媽媽作為土地的共同持有人,是否需要對此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特別是賠償金的部分。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不動產工作物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如所有人已將該工作物出租或交付他人占有,由承租人或占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者,所有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本案中,該鐵皮屋雖為違建,但其仍屬土地上的「工作物」。媽媽與小阿姨共同繼承並持有該土地,原則上應屬該土地上工作物的「所有人」。雖然媽媽並未實際管理該違建,且由小阿姨的女兒居住使用,但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即使工作物已交付他人占有,若其「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有人仍應負賠償責任。本案屋頂墜落,應屬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所致之損害。
因此,媽媽作為土地的共同所有人之一,且該違建坐落於其共同持有的土地上,即使未實際管理,仍可能需要與小阿姨共同對第三人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斷時,可能會考量媽媽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上之建築物是否善盡注意義務,以及該違建的設置或保管欠缺是否可歸責於所有權人。
就目前所提供的事實,媽媽並未直接參與違建的設置或管理,亦無積極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屋頂墜落。因此,媽媽應不致於成立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通常需要行為人有直接的過失行為或不作為,且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
該鐵皮屋為「違建」,其本身即違反建築法規。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例如建管單位)可能會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對該違建的土地所有人(即媽媽與小阿姨)發出限期改善、拆除或裁罰等行政處分。此部分責任與本次屋頂墜落致傷的民事賠償責任是獨立的。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本案違建屋頂墜落砸傷第三人,媽媽作為土地的共同所有人之一,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可能需要與小阿姨共同對第三人所受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媽媽應積極與小阿姨協商,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釐清具體責任並尋求妥善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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