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6-26

董事被列公司借款債務人,如何主張非債務人?

公司借款,但將董事列為債務人,且無簽連帶保證人,應該要提哪一種書狀聲明非債務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司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借款,但借款契約上卻將公司董事列為債務人。然而,該董事並未以個人身分簽署連帶保證人契約,對於其個人是否應負擔此筆債務存有疑義,因此欲了解應如何透過書狀聲明其非債務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債務歸屬與責任認定,應從以下幾個面向進行分析:

  1. 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依據《公司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與其股東、董事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原則上,公司所負的債務,應由公司本身以其財產負責清償,董事個人不當然對公司債務負擔清償責任。
  2. 契約相對性原則:借款契約的債務人應是實際簽訂契約並承諾負擔債務之人。若借款契約上將董事列為債務人,但董事並未以個人名義簽署,或僅以公司代表人身分簽署,則該筆債務原則上應歸屬於公司,而非董事個人。
  3. 董事個人責任的例外
    • 個人保證:若董事有簽署個人連帶保證契約,則應依保證契約內容負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您已明確表示「無簽連帶保證人」,此為重要事實,表示您應未以保證人身分承擔責任。
    • 以個人名義借款:若借款契約明確載明是董事以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且董事確實以個人身分簽署,則董事應屬債務人。
    • 其他特殊情形:例如董事有侵權行為導致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或有違反公司法上忠實義務等情形,可能依其他法律規定負個人賠償責任,但這與本案單純的借款債務歸屬問題不同。
  4. 事實涵攝
    • 本案關鍵在於借款契約的具體內容以及董事的簽署方式。若借款契約上僅是「列名」董事為債務人,但董事並未以個人名義簽署,或簽署時僅是代表公司,則董事應可主張其非該筆借款的債務人。
    • 若債權人主張董事為債務人,則債權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董事有以個人身分承諾負擔債務。

二、刑事責任

單純的債務歸屬爭議,原則上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顯示在借款過程中存在詐欺、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否則本案應屬民事糾紛。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針對您欲聲明非債務人的需求,建議您可依循以下步驟處理:

  1. 仔細審閱借款契約及相關文件:這是最重要的一步。請務必取得並詳細檢視所有借款相關文件,包括借款契約書、對保文件、撥款證明等,特別是簽名、蓋章欄位,確認簽署人身分(是公司名義或董事個人名義)、簽署方式(是蓋公司章或董事個人簽名),以及契約條款如何約定債務人。

  2. 發函向債權人澄清:若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您可以考慮委請律師或自行發出「存證信函」予債權人(例如銀行),明確聲明您並非該筆借款的債務人,並說明理由(例如您僅以公司代表人身分簽署,或您並未以個人名義簽署等),要求債權人更正債務人資訊。

  3. 訴訟階段的應對

    • 若債權人已對您提起訴訟(例如請求清償借款):您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委請律師撰寫「民事答辯狀」,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您並非該筆借款的債務人,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借款契約、公司章程等)證明您的主張。這是最直接且正式的「聲明非債務人」方式。
    • 若您希望主動釐清法律關係:在某些情況下,若債權人雖未起訴,但持續向您催討債務,造成困擾,您可以考慮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您對該筆借款不負有債務。此種書狀即為「民事起訴狀」。
  4. 證據保全:請妥善保存所有能證明您非債務人的文件,例如公司章程、董事會議紀錄、其他公司借款文件、您個人的財產證明等,以備不時之需。

肆、結論

關於公司借款卻將董事列為債務人一事,應先仔細檢視借款契約內容及您的簽署方式。若您並未以個人名義簽署或承諾負擔債務,則該筆債務應屬公司,您可主張其非債務人。建議您先透過發函方式向債權人澄清,若債權人仍堅持,則應在訴訟中提出答辯或主動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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