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合租室友原先要好於115年6月1日簽約了租屋處,近期因為感情不合,友情破裂,我不想繼續與他合租,如果我提出,由他個人繼續承租,如果他同意共同買的東西都給他,當初我付的一半押金也都給他,但如果他不同意,非自願的與我一同和房東毀約被收取違約金也就是押金,他後續是否可以告我,那如果我手握他與我個性不合的對話錄音是否有其他,我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方法
您與室友於民國115年6月1日共同簽署租賃契約合租房屋。近期因感情不睦,您希望提前終止合租關係。您提出兩種方案:一是室友個人繼續承租,您放棄一半押金及共同購買物品;二是若室友不同意,您將與房東毀約並承擔違約金(即押金)。您詢問若採取第二種方案,室友是否可對您提告,以及您持有與室友個性不合的對話錄音,是否有助於免除您的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責任。您與室友共同簽署租賃契約,在法律上,您們應屬「共同承租人」,對於租賃契約所生之義務(例如支付租金、維持租賃物等),原則上應負「連帶責任」。這表示房東可以向您們任何一人或兩人同時請求履行全部的租賃義務。
對房東的責任:
對室友的責任:
本案僅涉及民事契約糾紛,應不致於構成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租賃契約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合租室友因感情不睦欲提前解約一事,若您單方面要求與房東毀約,可能涉及對房東的違約責任(例如沒收押金),以及室友可能對您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您所持有的對話錄音,通常無法作為免除契約責任的依據。建議您優先與室友及房東進行協商,尋求對各方損害最小的解決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財務損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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