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6-28

股權轉讓罰則效力諮詢

我先生在2020年時有跟另一間店的店長口頭說好各持10%在對方的店股份,但因為對方離職後要我們買下股份,由於大老闆有說過不能私自做這件事情,但因為當下無法解決,所以有跟老闆告知,老闆當下當了第三方協助我們將股份讓渡給我先生 老闆當下擬定的書上有寫保留追訴權, 之前入股的其中一點有寫擅自販售股份之人罰鍰股份10倍金額 當下老闆沒有懲處也沒有罰鍰,跟我先生合作至今,但因為我們因現況想要退股,請問他之前擬定的懲罰還有法律效力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依您所述,您的先生於2020年曾與另一間店的店長口頭約定互持對方店10%的股份。後來該店長離職,要求您的先生買回其股份。由於大老闆曾明示禁止私下持股,但知悉此事後,仍作為第三方協助您先生與店長完成股份讓渡,並在當時擬定的書面文件上註明「保留追訴權」。原先入股的協議中,曾有一條款規定「擅自販售股份之人罰鍰股份10倍金額」。然而,大老闆在當時並未對您先生進行懲處或罰鍰,並持續合作至今。現因現況考量,您先生欲退股,故詢問之前大老闆擬定的懲罰條款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口頭協議與股份讓渡的性質: 您先生與店長間的口頭約定互持股份,原則上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口頭契約亦可能有效。然而,涉及股權轉讓,為確保權利義務明確,通常會建議以書面為之。後續大老闆介入並協助擬定書面讓渡協議,此舉可能構成對原口頭協議的追認或成立新的協議。該讓渡協議中「保留追訴權」的約定,應表示大老闆當時並未完全放棄未來追究相關責任的可能性。

  2. 「擅自販售股份罰鍰10倍」條款的效力分析:

    • 違約金性質: 該條款所稱的「罰鍰股份10倍金額」,在法律上應屬《民法》第250條所規範的「違約金」性質。違約金的目的是在於填補損害或作為懲罰性賠償。
    • 「擅自」的認定: 該條款的適用前提是「擅自販售股份」。然而,依您所述,您先生的股份讓渡行為是在大老闆知情且親自作為第三方協助下完成的,甚至由大老闆擬定書面。在這種情況下,您的先生的行為是否仍構成「擅自」販售,應有討論空間。若大老闆當時已同意或協助處理,則可能不符合「擅自」的定義,該罰則條款即可能不適用。
    • 權利不行使與誠信原則: 大老闆在知情並協助處理股份讓渡後,並未立即執行該罰鍰,且持續與您先生合作至今。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大老闆長期未行使該請求權,現在突然主張,可能被認為有違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法院在審理時,可能會考量大老闆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對該違約金請求權的默示拋棄或不行使。
    • 違約金酌減: 即使該罰則條款被認定有效且適用,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仍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以股份10倍金額作為違約金,在實務上通常會被認為金額過高,法院應有酌減的空間。

綜合上述,該罰則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因大老闆當時的介入與協助、長期未行使權利,以及是否符合「擅自」的定義等因素,而受到質疑。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主要涉及契約履行、違約金等民事糾紛範疇,並無明確證據顯示有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因此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或公法上的義務,因此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若該「店」為公司組織,則股權轉讓可能涉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但其核心仍屬民事契約效力問題。若為合夥或獨資商號,則依《民法》合夥章節規定。無論何種組織形式,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仍圍繞在契約條款的效力與違約金的適用性。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書面內容: 建議您先生應仔細檢視當時大老闆協助擬定的股份讓渡書面文件,特別是關於「保留追訴權」的具體內容與範圍,以確認其意涵。
  2. 主張不適用「擅自」: 您先生可主張其股份讓渡行為是在大老闆知情並協助下完成,不應被認定為「擅自販售股份」,因此該罰則條款不應適用。
  3. 主張權利不行使或拋棄: 由於大老闆在知情後未立即主張罰鍰,且持續合作多年,您先生可主張大老闆已默示拋棄該請求權,或其現在主張有違誠信原則。
  4. 嘗試協商: 建議您先生可主動與大老闆進行溝通協商,說明該罰則條款的不合理性與不適用性,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5. 諮詢專業律師: 若協商不成或大老闆仍堅持主張罰則,建議您先生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如口頭協議的證明、股份讓渡書、任何往來紀錄等)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具體法律風險、訴訟策略及可能的結果。

肆、結論

關於您先生欲退股,而大老闆可能主張過去「擅自販售股份罰鍰10倍」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該罰則條款應屬民事違約金性質。然而,其適用性與有效性可能因大老闆當時的介入與協助、長期未行使權利,以及是否符合「擅自」的定義等因素而受到質疑。建議您先生可主張其行為不構成「擅自」,且大老闆已拋棄或不行使該請求權。建議先與大老闆協商,若有爭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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