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在2020年時有跟另一間店的店長口頭說好各持10%在對方的店股份,但因為對方離職後要我們買下股份,由於大老闆有說過不能私自做這件事情,但因為當下無法解決,所以有跟老闆告知,老闆當下當了第三方協助我們將股份讓渡給我先生 老闆當下擬定的書上有寫保留追訴權, 之前入股的其中一點有寫擅自販售股份之人罰鍰股份10倍金額 當下老闆沒有懲處也沒有罰鍰,跟我先生合作至今,但因為我們因現況想要退股,請問他之前擬定的懲罰還有法律效力嗎?
依您所述,您的先生於2020年曾與另一間店的店長口頭約定互持對方店10%的股份。後來該店長離職,要求您的先生買回其股份。由於大老闆曾明示禁止私下持股,但知悉此事後,仍作為第三方協助您先生與店長完成股份讓渡,並在當時擬定的書面文件上註明「保留追訴權」。原先入股的協議中,曾有一條款規定「擅自販售股份之人罰鍰股份10倍金額」。然而,大老闆在當時並未對您先生進行懲處或罰鍰,並持續合作至今。現因現況考量,您先生欲退股,故詢問之前大老闆擬定的懲罰條款是否仍具法律效力。
口頭協議與股份讓渡的性質: 您先生與店長間的口頭約定互持股份,原則上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口頭契約亦可能有效。然而,涉及股權轉讓,為確保權利義務明確,通常會建議以書面為之。後續大老闆介入並協助擬定書面讓渡協議,此舉可能構成對原口頭協議的追認或成立新的協議。該讓渡協議中「保留追訴權」的約定,應表示大老闆當時並未完全放棄未來追究相關責任的可能性。
「擅自販售股份罰鍰10倍」條款的效力分析:
綜合上述,該罰則條款的法律效力,可能因大老闆當時的介入與協助、長期未行使權利,以及是否符合「擅自」的定義等因素,而受到質疑。
依您所提供的資訊,本案主要涉及契約履行、違約金等民事糾紛範疇,並無明確證據顯示有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因此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或公法上的義務,因此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若該「店」為公司組織,則股權轉讓可能涉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但其核心仍屬民事契約效力問題。若為合夥或獨資商號,則依《民法》合夥章節規定。無論何種組織形式,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仍圍繞在契約條款的效力與違約金的適用性。
關於您先生欲退股,而大老闆可能主張過去「擅自販售股份罰鍰10倍」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該罰則條款應屬民事違約金性質。然而,其適用性與有效性可能因大老闆當時的介入與協助、長期未行使權利,以及是否符合「擅自」的定義等因素而受到質疑。建議您先生可主張其行為不構成「擅自」,且大老闆已拋棄或不行使該請求權。建議先與大老闆協商,若有爭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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