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居住的是非常老舊的房屋,近期簽署了上述同意書。文中約定需於115年7月31日前搬遷完成,並載明「家具及其他物品搬遷完畢」、「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由我方負擔」。但契約並未明確定義「其他物品」或「廢棄物」的範圍。我擔心交屋時,房屋原本就存在的老舊固定裝潢(例如木作、隔間、固定櫥櫃等)是否可能被對方主張屬於「廢棄物」,要求我方負擔拆除或清運費用。請問依照這份同意書的文字,對方是否有可能據此主張?若發生爭議,我方是否有法律上的抗辯空間?
您所詢問的問題,主要涉及一份搬遷同意書中關於「家具及其他物品搬遷完畢」以及「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由我方負擔」等條款的解釋。您擔心房屋內原有的老舊固定裝潢(例如木作、隔間、固定櫥櫃等)是否可能被對方主張為「廢棄物」,進而要求您負擔拆除或清運費用。您想了解對方是否有此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您方是否有抗辯空間。
本案主要涉及契約解釋及民事責任的判斷。
契約解釋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這表示在解釋契約條款時,不應僅限於文字表面,而應綜合考量簽約時的背景、目的、交易習慣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本案同意書中並未明確定義「其他物品」或「廢棄物」的範圍,此屬契約條款不明確之情形,解釋上應探求雙方簽署該同意書時,對於「搬遷」及「廢棄物」的合理認知。
物之定義: 依據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為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係指非經除去即不能達其效用,且與土地或建築物有經濟上之不可分離性者。而民法第68條亦規定,稱成分者,謂物之成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屬於他物之一部分者,不得單獨為權利之客體。您所提及的「木作、隔間、固定櫥櫃」等,通常應屬房屋的「定著物」或「成分」,是房屋本身結構或功能的一部分,而非一般意義上可隨意搬動的「家具」或「其他物品」(動產)。
事實涵攝與判斷: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搬遷同意書中,房屋原有之老舊固定裝潢是否屬於「廢棄物」而需由您方負擔清理費之爭議,依據民法契約解釋原則及物之定義,此類固定裝潢應屬房屋之定著物或成分,而非一般應搬遷之「家具及其他物品」。因此,若對方據此主張,您方應有法律上之抗辯空間。建議您積極與對方溝通釐清,並妥善蒐集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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