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6-28

搬遷同意書中固定裝潢之廢棄物認定爭議

我家居住的是非常老舊的房屋,近期簽署了上述同意書。文中約定需於115年7月31日前搬遷完成,並載明「家具及其他物品搬遷完畢」、「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由我方負擔」。但契約並未明確定義「其他物品」或「廢棄物」的範圍。我擔心交屋時,房屋原本就存在的老舊固定裝潢(例如木作、隔間、固定櫥櫃等)是否可能被對方主張屬於「廢棄物」,要求我方負擔拆除或清運費用。請問依照這份同意書的文字,對方是否有可能據此主張?若發生爭議,我方是否有法律上的抗辯空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詢問的問題,主要涉及一份搬遷同意書中關於「家具及其他物品搬遷完畢」以及「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由我方負擔」等條款的解釋。您擔心房屋內原有的老舊固定裝潢(例如木作、隔間、固定櫥櫃等)是否可能被對方主張為「廢棄物」,進而要求您負擔拆除或清運費用。您想了解對方是否有此主張的法律依據,以及您方是否有抗辯空間。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契約解釋及民事責任的判斷。

  1. 契約解釋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這表示在解釋契約條款時,不應僅限於文字表面,而應綜合考量簽約時的背景、目的、交易習慣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本案同意書中並未明確定義「其他物品」或「廢棄物」的範圍,此屬契約條款不明確之情形,解釋上應探求雙方簽署該同意書時,對於「搬遷」及「廢棄物」的合理認知。

  2. 物之定義: 依據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為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係指非經除去即不能達其效用,且與土地或建築物有經濟上之不可分離性者。而民法第68條亦規定,稱成分者,謂物之成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屬於他物之一部分者,不得單獨為權利之客體。您所提及的「木作、隔間、固定櫥櫃」等,通常應屬房屋的「定著物」或「成分」,是房屋本身結構或功能的一部分,而非一般意義上可隨意搬動的「家具」或「其他物品」(動產)。

  3. 事實涵攝與判斷:

    •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賃或買賣關係中,若無特別約定,房屋的固定裝潢通常被視為房屋的構成部分,而非承租人或原屋主應自行拆除或搬離的「物品」。
    • 同意書中「家具及其他物品搬遷完畢」之約定,通常係指個人可移動之財物。若將房屋的固定裝潢也涵蓋在「其他物品」或「廢棄物」之內,可能與一般交易習慣及民法對物之定義有所出入,亦可能與雙方簽署同意書時的合理預期不符。
    • 因此,對方若主張將房屋原有的固定裝潢視為「廢棄物」,要求您方負擔拆除或清運費用,可能與契約之真意及一般社會通念有所扞格。在法律解釋上,此類不明確條款,應採有利於被要求履行義務之一方(即您方)的解釋,或依循交易習慣解釋。

二、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契約真意: 建議您可主動與對方溝通,明確詢問其對於「其他物品」及「廢棄物」的具體定義,特別是針對房屋內固定裝潢的認定。最好能以書面(例如訊息、電子郵件)方式進行溝通,留下紀錄。
  2. 蒐集證據: 在搬遷前,務必對房屋內部的現況,特別是您所提及的固定裝潢部分,進行詳細的拍照或錄影存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證明這些裝潢是房屋原有結構或定著物,而非您應搬離的個人物品。
  3. 主張抗辯: 若對方堅持主張固定裝潢為應搬離之「廢棄物」,您可以依據上述民法契約解釋原則及物之定義,向對方提出抗辯,說明這些固定裝潢應屬房屋本身之構成部分,非屬您應搬遷之「物品」。
  4. 尋求專業協助: 若雙方溝通無果,且對方仍堅持要求您負擔相關費用,建議您可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發函或進行協商,以維護您的權益。
  5. 避免自行拆除: 在爭議未釐清前,不宜自行拆除房屋的固定裝潢,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損害賠償或法律責任。

肆、結論

關於搬遷同意書中,房屋原有之老舊固定裝潢是否屬於「廢棄物」而需由您方負擔清理費之爭議,依據民法契約解釋原則及物之定義,此類固定裝潢應屬房屋之定著物或成分,而非一般應搬遷之「家具及其他物品」。因此,若對方據此主張,您方應有法律上之抗辯空間。建議您積極與對方溝通釐清,並妥善蒐集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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