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6-30

雇主不當要求、簽本票及恐嚇行為之法律分析

4/24 下午2:30分左右新北市萬華區公司面試,面試過程中,該老闆有詢問我本人目前的經濟狀況、有無欠款….等其他各種問題,我有回答。 之後有另外一名面試者來面試,老闆讓我先離開公司,讓他面試另一位完,再讓我回去繼續面試,4/24 15:28接到電話回去繼續面試,過程中老闆已經開始喝酒了,然後有陸陸續續問了一些其他的問題,之後跟我說,因為我外面欠銀行債一堆,所以為了讓他有保障,要簽一份勞動契約、一張本票50萬元,才讓我參與這份工作,然後讓我跟他約定3年,不得請假、無故缺席等,不然他就拿本票去裁定,然後要我拿著本票及部分現金拍影片,影片內容大公開是問我本人侯oo 有沒有向老闆(張oo )借款50萬元,拍完影片後他就把現金收回去了,因為我看他有喝酒所以不敢拒絕他,後面又因為他跟我聊天之後知道我手機沒有繳費,幫我繳了大概5千元,然後又拿了5000現金給我,之後我就回家了。 在任職的期間內,老闆常常在下班之後把我留下來,一直強調要我好好上班、不要亂請假、不來上班、不要對他隱瞞、欺騙的行為….等言語,不讓一定要我好看。 6/2(二)因為我個人有竊盜、業務侵佔的庭要去開,向老闆請了半天假,開完庭之內他就要我立馬打給他,要求我立刻回公司,回公司之後老闆就對我有辱罵的行為,說我為什麼要對他隱瞞這個案件,他就一直重複說,他把我當家人、朋友看待,為什麼要隱瞞他?然後就問我是不是不想做這份工作了,我因為入職有簽了那張50萬元本票、勞動契約,根本就不敢離開這個公司,所以我就跟他說我只想要好好工作,根本沒有想要亂搞,他就說要繼續工作可以,要再簽一張本票來對他有所保障,目的是為了防止我在業主家工作偷拿業主值錢的東西,所以又讓我簽了一張30萬元的本票,並讓我跟他約定6月份薪資要拿2萬元薪水放在另一位同事的身上,來為我之前的案件處理律師費、其餘的費用。 然後過程中他有提到,如果我亂搞就會找人處理我、請一些流氓打我之類的話,把我的本票賣給討債公司。 6/11(四)在公司領薪水之後,放了2萬元在同事阿聖那邊 6/26(五)因為跟家人聊天的時候有談到要每個月存放2萬元在同事那邊,家人覺得不合理,所以家人(媽媽)打電話跟老闆溝通,結果溝通沒有結果就結束了通話,後面老闆又打電話過來問我是不是想搞事情…等的字眼然後老闆就跟家人(媽媽)說要來家裡(租屋處)談,老闆就跑來我的租屋處,叫我下樓帶他上樓,老闆上樓的時候就開始大聲的說話,之後因為發生了一些事情就中斷了理論,老闆走後就跟我說有什麼事等他回國再處理。 6/27(六)早上 老闆打電話要我禮拜一正常去上班。 6/28(日)因為老闆這種脫序的行為,讓我覺得這公司沒辦法待下去,然後跟家人討論完之後就決定不再參與這份工作了。 6/29(一)早上傳給同事阿聖,要離職的事情,請他代為轉告老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4月24日前往新北市萬華區公司面試,面試過程中,雇主(老闆)不僅詢問您的經濟狀況及有無欠款,更在您回公司繼續面試時,要求您簽署一張50萬元本票及勞動契約,並約定3年內不得請假、無故缺席,否則將執行本票。老闆還要求您手持本票及現金拍攝影片,內容為您向老闆借款50萬元,隨後將現金收回。在任職期間,老闆常在下班後留您下來,並以言語威脅。6月2日,您因開庭請假,老闆對您辱罵,並要求您再簽一張30萬元本票,理由是防止您偷竊,同時要求將6月份薪資中的2萬元存放於同事處,作為律師費及其他費用。過程中,老闆更以「找人處理」、「流氓打」、「賣本票給討債公司」等語恐嚇您。6月26日,您的家人與老闆溝通無果,老闆竟前往您的租屋處大聲說話,並再次以不明確的言語威脅。因老闆的脫序行為,您於6月28日決定離職,並於6月29日告知同事轉達老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勞動契約與本票之效力
    • 雇主在面試時詢問您的經濟狀況、有無欠款,此舉可能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 雇主以簽署50萬元及30萬元本票作為工作條件,並約定不得請假、無故缺席,否則將執行本票,此類約定可能違反《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之規定。此外,若雇主是利用您急迫需要工作之情況,要求您為顯失公平之約定,您亦可能依《民法》第74條主張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因此,該本票之原因關係應屬無效,您對本票債務應無給付義務。
    • 勞動契約中限制勞工請假權利,亦與《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請假權利之精神不符,該約定應屬無效。
  2. 關於預扣工資
    • 雇主要求將您6月份薪資中的2萬元存放於同事處,作為律師費及其他費用,此行為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6條所禁止之「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舉已違反勞動法令,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3. 關於不當終止勞動契約與資遣費
    • 雇主的一系列行為,包括強制簽本票、預扣工資、辱罵、恐嚇等,已嚴重違反勞動法令,且可能對您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有性騷擾、性侵害或其他違反勞動法令之行為,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您因雇主脫序行為而離職,應屬此條款所稱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4. 關於精神慰撫金
    • 雇主對您的辱罵、恐嚇及其他不當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人格權及身心健康,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您應得向雇主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1. 強制罪
    • 雇主在您不敢拒絕的情況下,要求您簽署50萬元及30萬元本票,並以執行本票相脅迫,以及要求您拍攝不實影片,這些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強制罪。
  2. 恐嚇危安罪
    • 雇主多次以「要你好看」、「找人處理我」、「請一些流氓打我」、「把我的本票賣給討債公司」等言語,以及前往您租屋處大聲說話並威脅「有什麼事等他回國再處理」,這些言論可能已構成《刑法》第305條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恐嚇危安罪。

三、行政責任

  1. 違反《就業服務法》
    • 雇主在面試時詢問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經濟狀況、有無欠款),應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勞動基準法》
    • 雇主以簽本票作為工作條件,限制勞工請假權利,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5條禁止強制勞動之精神。預扣工資部分,則明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這些行為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7條、第78條處以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與老闆對話的錄音、錄影(特別是恐嚇、要求簽本票、預扣工資等內容)。
    • 勞動契約、本票(若有留存影本或照片)。
    • 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證明預扣工資)。
    • 與同事阿聖的對話紀錄(關於2萬元薪資存放)。
    • 與家人(媽媽)的對話紀錄或證詞。
    • 其他任何能證明老闆不當行為的書面或電子資料。
  2. 向勞工局申訴:針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預扣工資、不當終止契約、強制勞動)及《就業服務法》(面試隱私資料)的行為,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訴,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要求勞工局對雇主進行裁罰。
  3. 向警方報案:針對雇主涉及《刑法》強制罪及恐嚇危安罪的部分,建議您攜帶相關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進行偵查。
  4. 本票處理:由於本票是在受脅迫及不當條件下簽署,其原因關係應屬無效。若老闆持本票聲請裁定,您應在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或「聲請撤銷本票裁定」,主張本票簽發原因不合法或受脅迫而簽發。
  5. 請求精神慰撫金:在民事訴訟中,您可以一併向雇主請求因其不法侵害行為所造成之精神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您所遭遇的雇主不當要求、簽本票及恐嚇行為,應涉及民事上勞動契約與本票效力無效、預扣工資、不當終止契約及精神慰撫金等問題;刑事上則可能構成強制罪及恐嚇危安罪;行政上則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您應盡速蒐集完整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訴及向警方報案,同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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