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幾天大概中午一點左右騎車經過一間豆花店前停下來穿外套,結果沒發現我的AirPods pro的電池盒弄掉了,等我發現時已經到工作地點,後來回去尋找是五點多的時侯,店家一開始說有客人撿到給他們,結果店主的媽媽接著說,她以為是垃圾、已經讓四點多的垃圾車載走了….說她看裡面沒東西、又覺得髒髒的…..原本店主是知道那是什麼東西,也有要留著看有沒有人來拿,但沒有特別跟他媽媽說就出門,然後她媽媽就這樣丟掉了…..像這樣店家有什麼應負的責任嗎?
您前幾天在豆花店前遺失了AirPods Pro電池盒,後經客人拾獲並交給店家。店家老闆娘(或店主)原本知悉該物品為遺失物,並有意保管待失主領取,但未告知其母親。其母親因誤以為是垃圾且覺得髒污,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丟棄,導致物品被垃圾車載走。您欲了解店家在此情況下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本案中,店家在收受客人拾獲的AirPods Pro電池盒後,應屬對該遺失物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雖然店家老闆娘(或店主)有保管之意,但其母親在不知情下將物品丟棄,導致物品滅失,此行為應屬店家在保管上有所疏失。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店家母親的行為,即使是出於誤會,但未經確認即將他人之物丟棄,應屬具有過失。此過失行為導致您的AirPods Pro電池盒滅失,侵害了您的所有權,店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若店家母親在店內協助處理事務,其行為亦可能被視為店家營業活動之一部分,店家對於其員工或受其指揮監督之人所為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亦可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即使店家母親非受僱人,店家對於其營業場所內所保管之物品,仍應盡妥善保管之責,因其內部溝通不良導致物品滅失,應屬可歸責於店家。
因此,您應可向店家請求賠償該AirPods Pro電池盒的市價損失。
關於刑事責任,主要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然而,根據您所述,店家母親是「以為是垃圾」、「看裡面沒東西、又覺得髒髒的」而丟棄,並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將其據為己有。此行為應屬過失而非故意侵占。因此,店家或其母親應不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關於您遺失的AirPods Pro電池盒被店家誤丟一事,店家應屬因保管不當而有過失,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店家應就您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然而,由於店家母親的行為應屬誤會而非故意侵占,應不成立刑事責任。建議您優先與店家協商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再考慮透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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