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積欠薪資,因為負責人死亡,透過勞工局調解後因資方無法出席而不成立結案,我們已申請並通過歇業認定。前幾天得知法院有指派臨時管理人,想請問目前如果我們要申請工資墊償,債權憑證的部分 要如何得到呢?要透過支付命令還是民事訴訟🙏🏻謝謝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所任職的公司積欠薪資,且公司負責人已過世。雖然您已透過勞工局進行調解,但因資方無法出席而未能成立。目前公司已獲認定歇業,且法院已指派臨時管理人。您想了解在這種情況下,若要申請工資墊償,應如何取得債權憑證,特別是應透過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程序。
本案主要涉及公司(雇主)對員工積欠薪資的民事責任,以及如何透過法律程序確立此債權,以利後續申請工資墊償。
雇主給付薪資之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有按時給付勞工薪資的義務。公司積欠薪資,即屬違反此項義務,勞工對公司應有薪資債權。
臨時管理人之角色:法院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仍為一個法律上獨立的實體。臨時管理人之職責在於管理公司事務,包括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或處理債務。因此,您應向公司(由臨時管理人代表)主張您的薪資債權。
取得債權憑證之必要性: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有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情形時,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墊償時,通常需要提供證明債權存在及金額的法律文件,例如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等,這些文件在實務上常被統稱為「債權憑證」或「債權證明文件」。
支付命令與民事訴訟之選擇:
本案之涵攝:
本案主要為民事債務糾紛,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雇主積欠薪資本身,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
公司積欠薪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工局可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但這與您取得債權憑證以申請工資墊償的程序無直接關聯。
本案最終目的是申請《勞動基準法》第28條所定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取得前述的確定判決或確定支付命令,即是為了符合申請墊償基金所需的債權證明文件要求。
關於公司積欠薪資,因負責人死亡且已指派臨時管理人之情形,您若要申請工資墊償,應透過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以取得具有確定效力的債權證明文件。建議您可先嘗試聲請支付命令,但需有轉為民事訴訟的準備;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以求穩妥。無論選擇何種方式,均應以公司為被告,並將文件送達臨時管理人。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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