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本人受委託管理工程施作,原先約定按月請款後因業主財務周轉問題改為按階段請款(例如:1樓水泥澆置完成、基礎澆置完成...以此類推),至4/29日完成1樓階段性水泥澆置後我提送請款單,至今日用各種理由拖延尚未給付約290萬元工程費用,我應該怎麼要回這筆錢
您受委託管理工程施作,原先約定按月請款,後因業主財務周轉問題,雙方協議改為按階段請款。您已於4月29日完成第一樓層水泥澆置的階段性工作,並依約提交請款單,但業主至今以各種理由拖延,尚未給付約新台幣290萬元的工程費用。
本案應屬民法上「承攬契約」的範疇。您作為承攬人,依約完成特定階段的工程(第一樓層水泥澆置),業主(定作人)即有依約給付該階段工程款的義務(民法第490條、第505條參照)。
業主在您完成階段性工作並提出請款後,卻未依約給付工程款,此行為應屬民法上「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遲延」(民法第229條參照)。因此,您有權向業主請求給付該筆工程款,並得就遲延給付的部分,請求自遲延時起算之法定利息(民法第233條參照)。
此外,若業主持續不支付已完成階段的款項,而後續仍有工程待施作,您可能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4條參照),即在業主未支付前一階段款項前,您得拒絕進行後續工程的施作。若業主遲延給付的情況嚴重,且經您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不履行,您亦可能考慮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承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一般而言,單純的工程款項拖欠,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不當然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業主在簽約或請款時,即有詐欺取財的意圖(例如:明知無支付能力卻仍誘騙您施工),否則僅因拖延付款,應不致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參照)。依您所述,業主係以「各種理由拖延」,較傾向財務周轉問題,而非一開始即有詐欺意圖。
本案為私人之間的承攬契約糾紛,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或違反行政法規,因此應無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承攬契約之規定,目前看來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屬民法上承攬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糾紛,您有權向業主請求給付積欠的工程款及遲延利息。建議您應先蒐集完整證據,並透過寄發存證信函進行正式催告。若催告無效,則應考慮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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