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因辦理貸款時遭遇詐騙集團,在不知情或被利用的情況下,成為詐騙集團的「車手」,目前已因此被檢察官以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罪嫌提起公訴。
本案若經法院認定您有參與詐欺行為,即使您聲稱是被利用,受害人仍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在法律上是獨立判斷的,但刑事判決結果往往會影響民事求償的依據。
加重詐欺罪: 依據《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若行為人以電腦網路為工具,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將會加重其刑。您被利用擔任「車手」,其行為態樣通常涉及協助詐騙集團提領、轉交款項,此類行為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本案關鍵在於您是否具有「故意」參與詐欺的意圖。若您能證明自己是完全被詐騙集團所蒙蔽,對於所從事的行為是協助詐欺取財一事毫無所悉,且無從預見,則可能阻卻犯罪故意,進而影響罪名的成立。然而,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您與詐騙集團的接觸過程、指示內容、所處理款項的性質、金額、次數,以及您當時的認知程度等客觀事實,來判斷您是否具有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
洗錢罪: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若行為人明知為特定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或隱匿其來源,或使他人代為持有、取得、處分者,即可能構成洗錢罪。詐欺所得款項即屬「特定犯罪所得」。 與加重詐欺罪類似,洗錢罪的成立亦需行為人具有「故意」。也就是說,您在提領或轉交款項時,是否明知這些錢是詐騙集團的不法所得,並意圖協助其隱匿或轉移。若您能證明自己是因被詐騙而誤信對方為合法公司或個人,對於所處理的款項為不法所得一事毫無所悉,則可能不成立洗錢罪。法院同樣會綜合考量所有客觀證據來判斷您的主觀意圖。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通常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目前看來,主要涉及《刑法》及《洗錢防制法》的規範。
關於您因辦貸款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車手,並被起訴加重詐欺與洗錢罪一案,應屬涉及嚴重的刑事責任。本案的關鍵在於您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建議您務必立即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您蒐集有利證據,並在司法程序中為您辯護,以證明您是受害者而非共犯,爭取無罪或減輕刑責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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