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被害者於國小時期遭受語言性騷擾,加害者與被害者當時均為國小學生,且事件發生至今已約8年。提問者關切加害者是否仍會被起訴。
就民事責任而言,若語言性騷擾行為造成被害者精神上痛苦,被害者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規定,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此外,《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第9條亦有相關規定,被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民事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案已逾8年,若被害者於事件發生後2年內已知悉加害者身分及損害,則2年時效應已屆滿。但若被害者係於近期才知悉或意識到損害,或尚未逾10年,則仍有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能性,惟舉證上可能面臨挑戰。
關於「被起訴」的刑事責任部分,本案應屬難以成立刑事責任,主要理由如下:
綜合以上,加害者應不成立刑事責任,亦難以被起訴。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若情節重大,或經申訴調查屬實,可能處以行政罰鍰。然而,此為行政罰,而非刑事起訴。且行政罰亦有其時效限制,通常為3年。本案已逾8年,應已逾越行政罰的裁處時效。
若該事件發生於校園內,則可能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依該法規定,學校負有調查及處理性騷擾事件的責任。針對未成年學生遭受性騷擾的申訴時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有特別規定,若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其申訴時效可延長至成年後一年內,或自事件發生時起算20年內。然而,此為學校內部調查與處理的機制,目的在於提供教育輔導、懲處等,並非直接的刑事起訴。若學校調查結果認為涉及刑事犯罪,仍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刑事責任的判斷仍須回歸《刑法》及相關刑事法規的規定(如前述行為人年齡及追訴權時效)。
關於國小時期發生的語言性騷擾事件,考量加害者當時未滿14歲不具刑事責任能力,且事件已逾8年,刑事追訴權時效應已屆滿,故加害者應難以被起訴。民事求償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學校申訴,則需進一步評估時效及證據,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