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遇到保母收費不合理,政府合約上寫試用期一個月內如有退拖不算違約,但她有自訂一張附加條約是她自己規定退拖要3個月前講,否則算違約要付違約金一個月份的保母費,外加14天的年假,因為我們第一次找保母所以兩張合約都有簽,小孩是4/1號起拖日,在4/20號就有跟他說明想退拖的情況,但保母堅持要前3個月講,不然就算違約,要付一個月的保母費,還有一個方案是小朋友5月一樣再給她帶一個月,所以我們照常付了5月份的保母費,但後續保母說她年假14天未請完,所以從5/18請年假到5/29(最後一天托育日為5/15),後續又要求我們付年終獎金2個月,和保母協會申訴過後,經調查發現保母有超收兒童的情況,我們的小朋友是她收的第5位,請問這種情況我們能要求他錢額退費又或者可以要求賠償嗎?
您與保母簽訂了政府合約及保母自訂的附加條款。政府合約載明試用期一個月內退托不構成違約,但保母的附加條款則要求三個月前告知,否則須支付一個月保母費及14天年假。您在托育日(4/1)後約20天(4/20)告知欲退托,保母主張依其附加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或繼續托育一個月。您支付了5月份保母費,但保母後續又要求支付14天年假及2個月年終獎金。經向保母協會申訴後,發現該保母有超收兒童(您的孩子是第5位)之違規情事。您想了解是否能要求全額退費或賠償。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保母超收兒童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及相關規定(例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應會對該保母處以行政罰鍰,並可能限期改善或廢止登記。保母協會的調查結果,可作為主管機關裁罰及您主張民事權利的重要證據。
無。
關於您與保母的契約爭議,因您在政府合約的試用期內提出退托,且保母有超收兒童之違法情事,保母所主張之違約金(一個月保母費)、14天年假及2個月年終獎金等請求,應屬無理由。建議您可主張契約不履行或不當得利,要求保母退還不合理費用,並可考慮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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