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契約爭議與超收兒童法律分析

我有遇到保母收費不合理,政府合約上寫試用期一個月內如有退拖不算違約,但她有自訂一張附加條約是她自己規定退拖要3個月前講,否則算違約要付違約金一個月份的保母費,外加14天的年假,因為我們第一次找保母所以兩張合約都有簽,小孩是4/1號起拖日,在4/20號就有跟他說明想退拖的情況,但保母堅持要前3個月講,不然就算違約,要付一個月的保母費,還有一個方案是小朋友5月一樣再給她帶一個月,所以我們照常付了5月份的保母費,但後續保母說她年假14天未請完,所以從5/18請年假到5/29(最後一天托育日為5/15),後續又要求我們付年終獎金2個月,和保母協會申訴過後,經調查發現保母有超收兒童的情況,我們的小朋友是她收的第5位,請問這種情況我們能要求他錢額退費又或者可以要求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保母簽訂了政府合約及保母自訂的附加條款。政府合約載明試用期一個月內退托不構成違約,但保母的附加條款則要求三個月前告知,否則須支付一個月保母費及14天年假。您在托育日(4/1)後約20天(4/20)告知欲退托,保母主張依其附加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或繼續托育一個月。您支付了5月份保母費,但保母後續又要求支付14天年假及2個月年終獎金。經向保母協會申訴後,發現該保母有超收兒童(您的孩子是第5位)之違規情事。您想了解是否能要求全額退費或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效力與衝突之判斷
    • 您與保母之間成立了托育服務契約。由於存在政府合約與保母自訂附加條款,兩者內容有所衝突。一般而言,若政府合約為定型化契約或有主管機關核定之性質,其條款應具有較高之拘束力。特別是政府合約中關於「試用期一個月內退托不算違約」的條款,應屬保障家長權益的重要約定。
    • 保母自訂的附加條款,若其內容與政府合約衝突,且顯失公平(例如在政府合約已訂有試用期保障下,仍要求高額違約金),則該附加條款之效力可能受影響,甚至可能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2. 保母超收兒童之影響
    • 保母超收兒童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托育服務規定,此為行政法規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保母提供之服務,因違反法規而有瑕疵,可能導致其契約履行不完全或不符合約定目的。
    • 此違法事實,可能影響保母請求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的正當性。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會將保母的違法行為納入考量,甚至可能認定保母因自身違法行為,無法主張契約權利。
  3. 保母請求費用之分析
    • 一個月保母費(違約金性質):若您在政府合約約定的「試用期一個月內」提出退托,則依政府合約,應屬不構成違約,保母即無權請求此筆費用。即使保母自訂條款有效,保母超收兒童的違法行為,亦可能使其請求權受限制或被駁回。
    • 14天年假:此請求通常發生於僱傭關係,而非一般托育服務契約。若非契約明確約定且合理,保母應難以請求此筆費用作為違約金或補償。尤其在服務關係終止後才提出,其正當性更顯薄弱。
    • 2個月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亦屬僱傭關係中之福利性質,在托育服務契約中,若無明確且合理之約定,保母應無權請求。此請求顯然不合理,應難以成立。
  4. 您的權利主張
    • 不當得利返還:若保母收取了不應收取的費用(例如5月份保母費,但服務期間有超收兒童之違法情事,或其服務未達約定標準),您可能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保母返還。
    • 損害賠償:若因保母的違法行為(超收兒童)導致您有其他損害,您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第227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具體損害需舉證證明。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述事實,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保母超收兒童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及相關規定(例如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及管理辦法),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應會對該保母處以行政罰鍰,並可能限期改善或廢止登記。保母協會的調查結果,可作為主管機關裁罰及您主張民事權利的重要證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主張政府合約優先適用:您應可主張在政府合約的試用期內退托,不構成違約,因此保母無權請求違約金(一個月保母費)。
  2. 強調保母違法超收兒童:保母超收兒童是明確的違法行為,這不僅影響其服務品質,也可能使其自訂條款的效力受到質疑,並削弱其請求任何費用的正當性。
  3. 拒絕支付不合理費用:對於保母後續要求支付的14天年假及2個月年終獎金,因其性質不屬於一般托育服務契約內容,且無明確合理約定,您應可堅決拒絕支付。
  4. 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針對您已支付的5月份保母費,您可以主張因保母超收兒童,其服務已不符合法規要求,構成契約不履行或服務有瑕疵,要求保母退還該筆費用。
  5. 持續透過主管機關協調:既然保母協會已介入調查並確認超收兒童,您可以繼續透過主管機關(如社會局/處)進行協調,要求保母退還不合理費用並停止不當請求。主管機關的裁處結果,將對您的民事主張有助益。
  6.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若與保母協商無果,且主管機關介入亦無法解決爭議,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保母返還不當得利(例如已支付的5月份保母費)或損害賠償。

肆、結論

關於您與保母的契約爭議,因您在政府合約的試用期內提出退托,且保母有超收兒童之違法情事,保母所主張之違約金(一個月保母費)、14天年假及2個月年終獎金等請求,應屬無理由。建議您可主張契約不履行或不當得利,要求保母退還不合理費用,並可考慮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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