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遇到保母收費不合理,政府合約上寫試用期一個月內如有退拖不算違約,但她有自訂一張附加條約是她自己規定退拖要3個月前講,否則算違約要付違約金一個月份的保母費,外加14天的年假,因為我們第一次找保母所以兩張合約都有簽,小孩是4/1號起拖日,在4/20號就有跟他說明想退拖的情況,但保母堅持要前3個月講,不然就算違約,要付一個月的保母費,還有一個方案是小朋友5月一樣再給她帶一個月,所以我們照常付了5月份的保母費,但後續保母說她年假14天未請完,所以從5/18請年假到5/29(最後一天托育日為5/15),後續又要求我們付年終獎金2個月,和保母協會申訴過後,經調查發現保母有超收兒童的情況,我們的小朋友是她收的第5位,請問這種情況我們能要求他錢額退費又或者可以要求賠償嗎? 保母說她不退兩個月的錢是合理的嗎?
您與保母簽訂托育契約,其中包含政府合約(載明試用期一個月內退托不算違約)及保母自訂的附加條款(要求三個月前告知退托,否則須支付一個月保母費及14天年假)。您於4月1日起托,並在4月20日告知欲退托。保母主張依其附加條款要求支付一個月保母費,或選擇讓孩子繼續托育一個月。您選擇支付5月份費用,但保母於5月中旬請年假至月底,並後續要求支付2個月年終獎金。經向保母協會申訴後,發現該保母有超收兒童(收托第5位兒童)之違規情事。您想了解是否能要求全額退費或賠償,以及保母不退還款項是否合理。
契約效力與解釋:
保母超收兒童之影響:
違約金與費用請求之合理性:
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
依目前所述事實,保母的行為主要涉及契約糾紛及行政違規,尚難直接認定構成刑事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若有證據顯示保母在簽約時即隱瞞超收兒童事實,並以此不法意圖騙取費用,則可能涉及詐欺,但需進一步證據證明。
保母超收兒童已明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社會局/處)經調查後,應會依法對保母進行裁罰,例如處以罰鍰,甚至可能廢止其登記或限制其服務。此行政裁罰結果,將可作為您主張保母違約或契約無效的有力證據。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保母的契約爭議,由於您在政府合約所訂的試用期內告知退托,且保母本身有超收兒童的重大違規情事,保母要求支付違約金、年假費用及年終獎金等請求,應屬不合理且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建議您可拒絕支付這些不合理費用,並要求保母退還其請假期間的托育費用。同時,利用主管機關已確認保母超收兒童的調查結果,作為與保母協商的有利依據。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法律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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