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案19歲因父母雙亡, 故將其監護改為二位哥哥, 所以她現在仍是監護宣告身份, 再加上個案現在是身障個案, 而二位哥哥己失聯, 社會局要處理個案的問題, 都需要哥哥同意, 詢問可否解除個案的監護宣告身份, 或是更改監護人為社會局?
本案涉及一位19歲的身心障礙個案,因父母雙亡,原由兩位哥哥擔任監護人。然而,目前兩位哥哥均已失聯,導致社會局在處理個案相關事務時,因需監護人同意而面臨困難。社會局欲了解是否能解除個案的監護宣告身份,或將監護人變更為社會局。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監護宣告的規定。由於個案已滿19歲,依我國《民法》規定,已屬成年人(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為18歲)。若個案目前仍處於「監護宣告」狀態,應屬法院依《民法》第14條所為之「成年人監護宣告」,而非未成年人監護。
關於解除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
關於變更監護人:
兩位哥哥失聯,若其對個案負有扶養或照顧義務,且因其失聯導致個案生活陷於危險或無法自理,可能涉及《刑法》第293條或第294條之遺棄罪。然而,這需要進一步釐清其失聯的具體情況及是否具有遺棄故意。此部分與社會局欲解決監護問題的直接關聯性較低,但若有證據顯示惡意遺棄,社會局亦可考慮向檢警機關告發。
本案主要為民事法律關係,不直接涉及監護人本身的行政責任。社會局作為主管機關,其介入處理個案事務,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賦予之職責,屬於行政職權的行使。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未直接規範監護宣告的解除或變更,但該法強調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社會局作為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適當的照顧與保護。因此,社會局依據民法規定聲請變更監護人,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精神。
聲請變更監護人為優先考量:考量個案為身障個案且監護人已失聯,社會局應優先向管轄法院(通常為個案住所地之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在聲請狀中,應詳述兩位哥哥失聯之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明(例如:社會局訪視紀錄、聯繫紀錄等),證明其已無法履行監護職務。
請求法院指定社會局為監護人:在聲請變更監護人時,社會局可一併向法院表明,若無其他適當人選,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指定社會局為個案之監護人。
評估撤銷監護宣告之可能性:若社會局評估個案的身心狀況已有改善,或經專業鑑定後認為個案已具備獨立為意思表示之能力,亦可考慮聲請「撤銷監護宣告」。然而,此部分需有明確證據支持,且法院會進行嚴謹的鑑定與審查。
準備相關資料:社會局應準備個案的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監護宣告裁定書(若有)、兩位哥哥失聯的相關證明文件(如聯繫紀錄、訪查紀錄、報案紀錄等),以及社會局願意擔任監護人的相關內部決議或證明文件,以利法院審理。
關於19歲身障個案因監護人失聯而導致社會局處理困難之情形,應屬成年人監護宣告之範疇。社會局應優先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並可請求法院指定社會局為監護人。至於解除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則需視個案身心狀況是否已改善至足以獨立為意思表示而定。建議社會局盡速備妥相關資料,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以保障個案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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