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2 我跟房東說我租到7/31(剛好也是合約到期日) 他回我說要扣押金一個月 因為我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 我知道我晚兩天告知了 我想問 合約上有寫說7/31到期後自動轉續約 那我可以將退租日期改到8/2 嗎 然後多付兩天租金給房東? 🆘一個月押金對我來說真的好多啊~~~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租賃契約將於7月31日到期。您於7月2日告知房東將於7月31日退租,但房東表示因您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將扣除一個月的押金。您提到合約中有「7月31日到期後自動轉續約」的條款,因此想詢問是否能將退租日期改為8月2日,並多支付兩天租金給房東,以避免被扣一個月押金。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租賃契約關係與違約責任。
契約約定優先原則與通知義務: 租賃契約是您與房東之間的約定,原則上雙方都應受契約內容的拘束。依您所述,契約約定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續租,而您在7月2日告知7月31日退租,確實未滿一個月。此行為應屬違反契約中關於提前通知的義務。
「自動轉續約」條款的影響: 契約中「7月31日到期後自動轉續約」的條款,其具體內容與效力至關重要,需要仔細釐清:
押金扣抵的合法性: 房東主張扣一個月押金,若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未依約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續租者,得扣抵一個月押金」或類似條款,則此應屬「違約金」性質(民法第250條參照)。法院通常會尊重契約自由原則,除非違約金的金額顯然過高而失衡,否則房東應有權依約主張。在租賃實務上,一個月租金作為因未提前通知而產生的違約金,通常會被認為是合理的範圍。
您的提案(延後退租並支付租金): 您提出將退租日期延至8月2日並多付兩天租金,此舉是希望彌補晚告知的兩天。然而,這不一定能完全抵銷房東主張的「未提前一個月告知」所導致的違約金(一個月押金),因為違約金的約定通常是針對「未依約提前通知」這個行為本身,而非僅僅是天數的差異。此方案能否被接受,仍需房東同意。
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若您的租賃契約屬於「住宅租賃」(例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所規範之住宅租賃),該條例及其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亦有關於租賃終止與押金返還的規定,但通常契約條款會更具體地約定通知期限與違約金。
關於您租賃契約未提前一個月告知退租,導致房東主張扣抵一個月押金的問題,應屬民事契約糾紛。由於您未依約提前一個月告知,應屬違反契約義務。若契約中明確約定未提前告知的違約金為一個月押金,房東主張扣抵應屬有據。您提出的延後兩天退租並支付租金的方案,能否被房東接受,仍需雙方協商。建議您仔細檢視契約條款,並積極與房東溝通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尋求調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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