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7-03

公司頂讓後前負責人健保欠費責任歸屬

頂讓一間公司,前負責人積欠健保十一萬七千,本人已經簽屬過戶之前所有的債務與日後的負責人無關,想請教這個去健保署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頂讓了一間公司,但發現前負責人積欠了新台幣11萬7千元的健保費。您表示在過戶前已簽署協議,載明所有過戶前的債務與日後的負責人無關。您想了解面對健保署時,應如何處理此筆欠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您與前負責人之間簽署的協議,約定過戶前的債務與日後的負責人無關,這份協議在您們雙方之間應屬有效。這份協議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成立的私法契約,主要規範您與前負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然而,依據契約相對性原則,這份協議原則上不能直接對抗第三人,例如健保署。換句話說,健保署在追討健保費時,並不會因為您們之間的私下約定而受拘束。

二、刑事責任

一般而言,公司或其負責人未繳納健保費,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及追繳欠費的問題,通常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否則單純的健保費欠繳,應不致於成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範的行政責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

  1. 投保單位(公司)的繳費義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投保單位(即公司)有為其所屬員工辦理投保及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2. 負責人的連帶責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其負責人應與投保單位負連帶繳納責任。這裡的「負責人」通常是指欠費發生時的負責人。

事實涵攝

  • 公司法人格的延續性:若您是透過股權轉讓或單純變更負責人的方式頂讓公司,則公司的法人格應屬延續,公司本身仍是該筆健保費的債務人。健保署會先向公司追討這筆欠費。
  • 負責人責任的歸屬:雖然您已成為新負責人,但健保署在追討欠費時,會追溯到欠費發生時的負責人。因此,這筆欠費的連帶責任,應屬發生欠費時的前負責人。
  • 您的風險:由於公司法人格可能延續,健保署仍可能向現在的公司(由您擔任負責人)發出催繳通知。您作為現任負責人,可能會先收到健保署的催繳文件。此時,您需要向健保署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若涉及營業讓與,依《民法》第305條規定,承受營業之人,對於在承受前,因營業所生之債務,負其責任。但健保費屬公法債務,健保署在追償時,仍會優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辦理。

參、處理建議

  1. 主動聯繫健保署:建議您主動聯繫健保署,說明公司已變更負責人,並提供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證明文件,證明您接手公司時點及前負責人任職期間。
  2. 提供協議書:將您與前負責人簽署的「債務與日後負責人無關」的協議書影本提供給健保署,作為輔助說明,強調該筆欠費應由前負責人承擔。
  3. 要求健保署向原負責人追討:明確告知健保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應向欠費發生時的負責人追討該筆健保費。
  4. 保留所有文件: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健保署往來的通知、您提供的文件以及您與前負責人之間的協議書,以備不時之需。
  5. 考慮對前負責人求償:若健保署最終仍要求公司或您支付該筆欠費,且您被迫支付,您可以依據您與前負責人之間的協議,向前負責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償還您所支付的款項。

肆、結論

關於您頂讓公司後前負責人積欠健保費一事,主要涉及公司及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您與前負責人之間的協議僅具內部效力,不能直接對抗健保署。建議您應主動聯繫健保署,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要求健保署向欠費發生時的負責人追討。若您最終代墊,可依協議向前負責人求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遺產繼承方式選擇與領取遺產款項之影響

父親的遺產稅試算單寄過來 資產部分試4380元,郵局存款,屬於年金專用戶(就是只能年金匯款進去,其餘存款無法存進去,反之其他人扣不了錢) 負債則是信用卡20300元,這兩者皆是國稅局之資料 屬名面上的 電信費(家用電話,N年前)約八千,這個國稅局查不到,國稅局也查不到私人債務 私人債務部分:按照母親說沒有欠地下錢莊、沒有做擔保人,有欠伯母一萬(三十年前)、附近鄰居之親戚(三十年前),因為如果真有欠地下錢莊跟做保人,人家早就找上門,至於後者,基本上也不用在意了,所以實際上正常私人債務也算零 問題來了,當時債務部分還沒寄過來,我當時問鄉公所年金承辦人是否可以動用那四千多? 她說可以,於是我領了,結果我今天問,居然說如果是國稅局有包含算進去,就不確定 那筆4380是五月底政府匯款的年金,父親於六月一號往生,六月八號我去領 後來問律師,其實頂多就是辦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時候,可能需要把那四千補進去而已 (應該) 那麼我想問 在這些前因後果之下 我該申請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還是都不用特意辦理,只去處理名面上債務就好? 例如兩萬三百元的元大,問他要不要以父親那四千元結算? 因為名面上只有元大的兩萬(事實上國稅局也直接說繳完就好了,不過那可能是因為她認為沒查到就當作不算) 其實我當場就問律師,律師好像是覺得拋棄有先領四千沒差 但我沒跟律師說的是,五跟六月的年金還會進入那個帳戶 拋棄跟限定 其實都要所有人的印鑑證明 說認真的 有點麻煩 而且拋棄還要通知其他下一階段的 我是想說要不要直接跟元大以及中華電信的人問清楚 看他們是不是要用兩千元做結清,不要我就乾脆去做拋棄繼承,若不行就限定 =================== 目前最想知道的是 那筆4380是五月底政府匯款的年金,父親於六月一號往生,六月八號我有去領 那對於之後的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有大影響嗎? 謝謝

2026-07-02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