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的遺產稅試算單寄過來 資產部分試4380元,郵局存款,屬於年金專用戶(就是只能年金匯款進去,其餘存款無法存進去,反之其他人扣不了錢) 負債則是信用卡20300元,這兩者皆是國稅局之資料 屬名面上的 電信費(家用電話,N年前)約八千,這個國稅局查不到,國稅局也查不到私人債務 私人債務部分:按照母親說沒有欠地下錢莊、沒有做擔保人,有欠伯母一萬(三十年前)、附近鄰居之親戚(三十年前),因為如果真有欠地下錢莊跟做保人,人家早就找上門,至於後者,基本上也不用在意了,所以實際上正常私人債務也算零 問題來了,當時債務部分還沒寄過來,我當時問鄉公所年金承辦人是否可以動用那四千多? 她說可以,於是我領了,結果我今天問,居然說如果是國稅局有包含算進去,就不確定 那筆4380是五月底政府匯款的年金,父親於六月一號往生,六月八號我去領 後來問律師,其實頂多就是辦限定繼承或者拋棄繼承時候,可能需要把那四千補進去而已 (應該) 那麼我想問 在這些前因後果之下 我該申請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 還是都不用特意辦理,只去處理名面上債務就好? 例如兩萬三百元的元大,問他要不要以父親那四千元結算? 因為名面上只有元大的兩萬(事實上國稅局也直接說繳完就好了,不過那可能是因為她認為沒查到就當作不算) 其實我當場就問律師,律師好像是覺得拋棄有先領四千沒差 但我沒跟律師說的是,五跟六月的年金還會進入那個帳戶 拋棄跟限定 其實都要所有人的印鑑證明 說認真的 有點麻煩 而且拋棄還要通知其他下一階段的 我是想說要不要直接跟元大以及中華電信的人問清楚 看他們是不是要用兩千元做結清,不要我就乾脆去做拋棄繼承,若不行就限定 =================== 目前最想知道的是 那筆4380是五月底政府匯款的年金,父親於六月一號往生,六月八號我有去領 那對於之後的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有大影響嗎? 謝謝
您父親於民國112年6月1日往生,遺產狀況為:資產部分,國稅局資料顯示郵局年金專戶有新台幣4,380元,您已於6月8日領取;負債部分,國稅局資料顯示信用卡債務20,300元。此外,尚有您母親提及的電信費約8,000元(國稅局未查到),以及三十年前積欠伯母10,000元及鄰居親戚的債務。您目前主要困擾在於,對於已領取的4,380元是否會影響您選擇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及在這些情況下,應如何選擇最適合的繼承方式。
關於繼承方式的選擇:
關於領取4,380元款項的影響:
關於債務清償:
本案事實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事實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繼承篇的規定。遺產稅部分由國稅局依規定核算,與繼承方式的選擇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評估拋棄繼承的必要性: 考量您父親的遺產狀況是「資產遠小於負債」,若您希望完全免除任何與父親債務相關的責任,拋棄繼承確實是一個選項。但請注意,拋棄繼承需要所有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且需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程序上確實較為繁瑣。
關於已領取的4,380元: 若您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您將這筆款項歸還至父親的遺產帳戶,或以其他方式補足,以確保拋棄繼承的效力不被質疑。
若不拋棄繼承: 依現行法規,您已享有「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保障,即僅以父親的遺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無須以自有財產負責。因此,您無需過度擔心會背負父親的債務。在此情況下,您可以考慮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正式釐清所有債務狀況,並通知債權人,這能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與債權人協商: 您可以主動與元大銀行等主要債權人聯繫,告知父親的遺產狀況(資產僅有4,380元),詢問是否願意以該筆款項結清債務。對於電信費,亦可循此方式處理。
舊債務的處理: 對於三十年前的私人債務,應可主張消滅時效抗辯而拒絕清償。若債權人提出要求,您可告知其債務已罹於時效。
綜合考量您父親的遺產狀況(資產4,380元,負債遠高於此),以及您已領取4,380元的事實: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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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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