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爭議、子女探視與監護權諮詢

生活地點台南/戶籍地點金門 目前狀況: 婚姻登記3個月 小孩出生:25天 前因: 一、因雙方家庭提親產生意見不合導致目前在月子期間男方要求女方(我)家庭一定得登門道歉,不然婚姻沒有持續下去的必要,男方已於7/4日口頭提出分開 原話:我現在真的過的很痛苦,痛苦到我覺得分開是不是好一點,我覺得我們還是分開好了 二、在月子期間我和男方提出,11月份我剛好要回金門工作(彩妝)想帶小孩回金門給家人看,但男方回應:「憑什麼要帶 小孩回去,我為什麼要讓他進這麼沒禮貌的家庭,事情沒有解決你拿什麼回去。」 補充說明: 1.上述沒禮貌的家庭是因為提親雙方家庭的衝突 以上為目前現況 想詢問: 一、我可以告知男方後直接帶小孩回金門嗎?(不拒絕男方探視),如果這樣做對撫養權爭取會有疑慮嗎? 二、我也想了解若分開後撫養權歸屬的勝率? 補充說明:男方職業:小夜班被護理師,薪酬約7-8萬(加上夜班加成及績效) 女方職業:美甲師、彩妝師,薪酬約6-10萬(目前坐月子中,出月子可立即上班)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先生結婚約三個月,育有一名25天大的新生兒。目前因雙方家庭提親時產生意見不合,導致先生在您坐月子期間口頭提出分開,並要求您的家庭登門道歉,否則婚姻無法持續。此外,您提出想帶小孩回金門給家人看,但先生強烈反對,認為您的家庭「沒禮貌」。您想了解是否可告知先生後直接帶小孩回金門,以及這對未來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影響,並詢問若分開後爭取監護權的勝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婚姻關係之存續

    •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婚姻關係的成立與消滅均有法定程序。您先生雖然口頭表示「分開是不是好一點」、「我覺得我們還是分開好了」,但這僅為其個人意願表達,並不具備法律上離婚的效力。因此,您與先生的婚姻關係目前仍屬存續狀態。
  2. 子女親權之行使與探視

    • 親權行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即親權)是共同行使的。這包括對子女的保護教養、居住所指定等。您若未經先生同意,單方面將小孩帶離現居地(台南)至金門,可能被先生主張您妨害其親權的行使。即使您告知先生且不拒絕探視,若先生明確反對,您仍單方面帶離,未來在法院審理監護權歸屬時,可能對您爭取監護權產生不利的影響,法院可能會考量您是否能與對方理性溝通及共同行使親權。
    • 探視權:若未來雙方分居或離婚,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有與子女會面交往(即探視)的權利。這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旨在維繫親子關係。
  3. 離婚與監護權歸屬

    • 離婚事由:若雙方最終決定離婚,可透過協議離婚(雙方合意並書面約定)或裁判離婚(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之法定事由,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的方式進行。目前看來,先生口頭提分開,但尚未有具體離婚行動,也未達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 監護權歸屬之判斷:法院在判斷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並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 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您的孩子目前僅25天大,屬於嬰幼兒,通常會考量主要照顧者的穩定性與持續性。在嬰幼兒階段,母親通常在生理及心理上扮演較為關鍵的照顧角色,但這並非絕對。
      • 父母之意願及態度:雙方對於照顧子女的意願、對子女的愛護程度及未來教養計畫。
      • 父母之經濟能力、健康狀況及生活狀況:您與先生的薪資收入(您約6-10萬,先生約7-8萬)均屬穩定,經濟能力應非主要障礙。法院會綜合評估雙方提供子女穩定生活環境的能力。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時間及意願:誰是主要照顧者,誰能投入更多時間照顧子女。
      • 子女與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之感情狀況:目前孩子年幼,此點影響較小。
      • 有無不適任之情形:例如是否有家暴、虐待等情事。
      • 手足之照顧:若有其他手足,通常會盡量讓手足共同生活。
    • 勝率評估:法律上無法直接評估「勝率」。法院會依據上述各項因素,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等,綜合判斷何者擔任監護人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在孩子年幼且您是母親的情況下,若您能證明自己是主要照顧者,且有能力提供穩定、良好的照顧環境,通常會是法院考量的重點。但若您在爭議期間有單方面帶離子女、妨害對方親權行使等行為,則可能對您不利。
  4. 扶養費

    • 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仍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

二、刑事責任

目前您所描述的狀況,主要涉及婚姻及家庭關係的民事爭議,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目前您所描述的狀況,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目前您所描述的狀況,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帶小孩回金門

    • 建議您務必先與先生進行溝通,並取得其明確同意。若先生不同意,您仍單方面帶離,未來在爭取監護權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您有妨害對方親權行使之疑慮,對您不利。
    • 若溝通無效,但您確實有帶小孩回金門的急迫需求,且不影響先生探視,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在訴訟期間允許您帶小孩回金門,並約定探視方式。但這需要提出充分理由,且法院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2. 關於婚姻關係與分開

    • 冷靜溝通:建議雙方能冷靜下來,針對家庭衝突及未來關係進行坦誠溝通。若雙方難以自行溝通,可考慮尋求專業的婚姻諮詢或家事調解服務,由第三方協助釐清問題並尋求解決方案。
    • 保留證據:若未來可能走向離婚,建議您開始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您照顧小孩的紀錄、您的收入證明、與先生溝通的對話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3. 關於監護權爭取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重:在任何決策上,都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持續扮演好主要照顧者的角色,提供孩子穩定、溫暖的成長環境。
    • 維持穩定照顧:由於孩子年幼,主要照顧者的穩定性非常重要。請您持續照顧孩子,並記錄您照顧孩子的日常,例如餵奶、換尿布、就醫等,以證明您是主要照顧者。
    • 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您決定進入訴訟程序,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您評估案件狀況、蒐集有利證據,並代表您進行協商或訴訟,以最大化保障您的權益及子女的最佳利益。

肆、結論

關於您與先生的婚姻爭議,目前婚姻關係仍屬存續。您若未經先生同意單方面帶小孩回金門,可能對您未來爭取監護權產生不利影響。在監護權歸屬方面,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多方因素。建議您優先與先生溝通,若無法達成共識,應尋求專業的婚姻諮詢或律師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及子女的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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