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的狀況是扶養費的問題 去年離婚 前夫跟我說不讓我看小孩 後來又說每個月付五千才讓我看小孩 我腦子一熱就簽了離婚協議書 上面寫每月支付五千 就這樣而已 他是小孩的監護人 但現在進去關了 他們家人在顧小孩 但現在因為他進去 很多事情都叫我弄 帶小孩看醫生 尿布等等 甚至跟我多要錢 我認為當初他堅持要監護 這些東西不應該監護人要處理嗎 為什麼要找我索取 但我真的沒錢 我甚至連五千都要付不出來了 之前都是給他們現金 沒有任何匯款紀錄也沒有聊天記錄 每個月都是擠出來給的 甚至都沒錢吃飯剩餘的錢也低於政府的最低標準 我上個月跟他們說我沒辦法給 上個月五千沒給 這個月可能也有困難 我想知道如果我真的有困難 真的都給不出來 我前夫出來以後要告我 成功率會是多少 我們都沒有任何紀錄 之前給的也都是現金 我完全沒有可以證明我有給過錢 他們會不會一口咬定我完全都沒給
您與前夫離婚後,依離婚協議書約定每月應支付扶養費新臺幣五千元,前夫為子女的監護人。目前前夫因故入監服刑,子女由其家人照顧。然而,前夫家人不僅要求您處理子女的日常照護(如帶看醫生、購買尿布),更向您索取額外費用。您目前經濟狀況極度困難,收入已低於政府最低生活標準,難以支付約定的五千元扶養費,上個月已無法給付。過去所有扶養費皆以現金支付,並無任何匯款或對話紀錄可供證明。您擔心前夫出獄後會提告追討,且因無支付證明,恐被認定從未給付。
關於您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扶養費,且無支付紀錄的狀況,應屬民事扶養義務的履行問題。您與前夫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您可因經濟狀況重大變更,依《民法》第1119條向法院聲請酌減或免除扶養義務。然而,過去無支付紀錄將使您在訴訟中面臨舉證困難的風險。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經濟困難證明,並考慮向法院聲請酌減扶養費,同時務必確保未來所有支付均留下明確紀錄,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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