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位持有公司兩成股份的股東,欲查閱店內(非收銀台及門口)的監視器畫面,詢問其是否有權限觀看。
股東對於公司事務的查閱權,主要依據《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該條文賦予股東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等文件資料的權利。雖然監視器畫面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會計帳簿或財務報表,但若其內容與公司經營狀況、財產安全、員工管理或股東權益有實質關聯,且股東有正當理由,則可能被解釋為股東為了解公司營運狀況所必要查閱的「文件資料」之一。
然而,此查閱權並非絕對,仍需與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及員工的隱私權取得平衡。若股東查閱監視器畫面的目的,係為了解公司營運狀況、監督董事會或經理人是否善盡職責(例如:懷疑有舞弊、竊盜、員工怠忽職守等影響公司利益之情事),且其查閱範圍與時間具有合理性,則其主張查閱的理由應屬正當。
反之,若股東查閱的目的與公司經營無關,或意圖侵害員工隱私、取得營業秘密等不法目的,公司則應有權拒絕。此外,監視器畫面中若涉及員工的個人活動,則可能牽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公司在提供前,應審慎評估是否已盡告知義務或取得同意,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例如:模糊化處理非關聯人員的影像)。
本案中,股東持有20%股份,應屬重要股東,其對公司營運的關心具有一定正當性。因此,關鍵在於該股東查閱內部監視器畫面的具體目的為何,以及該目的與公司經營的關聯性。
單純觀看監視器畫面,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然而,若股東在取得監視器畫面後,未經公司或當事人同意,擅自將畫面公開、散布,或用於不法目的(例如:勒索、誹謗、侵害他人隱私),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或其他相關刑事責任。
若公司在處理監視器畫面時,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妥善蒐集、處理或利用其中涉及員工或其他個人的影像資料,可能會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罰鍰。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直接規範股東查閱監視器畫面之權限。
股東方:
公司方:
關於股東查閱店內內部監視器畫面之權限,應屬股東對公司文件資料查閱權的延伸,但此權利並非絕對,需有正當目的,且不得侵害公司營業秘密或員工隱私。建議股東與公司雙方應充分溝通,股東明確說明查閱目的與範圍,公司則在保障股東權益的同時,兼顧經營自主與員工隱私保護,以求取得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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