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幾天有在網路上認識一個10歲的女生,然後我有跟他說我能不能當你男朋友然後我有跟他說你有沒有其他照片,但是我沒有任何的性方面的暗示,然後我有問他說能不能騎車載他出來玩的話,但是我只有聊不到一天,然後之後我就把帳號刪除了這樣我們根本沒有見面犯法嗎
您前幾天在網路上認識一位10歲的女生,曾詢問對方是否能當您女朋友、是否有其他照片,以及能否騎車載她出來玩。您強調過程中沒有任何性方面的暗示,且在聊不到一天後就刪除了帳號,雙方也未曾見面。您想了解這樣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
本案目前所描述的事實,並未涉及對該名未成年人造成具體的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因此,應不致於直接產生民事賠償責任。然而,若後續有任何行為導致損害,則可能會有相關民事責任產生。
本案主要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規範。該條例旨在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對於引誘、媒介、利用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設有嚴格的刑事責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引誘、媒介、利用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之1(預備犯):
總結:就您所述的行為,因未涉及實際見面、沒有明確的性暗示,且互動時間極短並已自行終止,應不致於直接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的刑事責任。然而,此類與未成年人互動的行為,仍具有高度的法律風險,稍有不慎即可能觸法。
本案所描述的行為,目前應不致於直接產生行政罰鍰或其他行政責任。
目前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應適用。
關於您在網路上與10歲女生互動的行為,因未有實際見面、明確性暗示,且互動時間短暫並已自行終止,應不致於直接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的刑事責任。然而,此類行為仍具有高度的法律風險,建議未來務必避免與未成年人進行任何可能引發疑慮的互動,以保護自身並避免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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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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