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不起訴書,但是我當時在備案的時候,有提供給警方,也在第一次偵查庭最後有說我有完整的影片證據,但是在不起訴書裡面,完全沒有提到監視器之類的用語,單單只有說到證人提供的證詞
您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但發現其中並未提及您在備案時提供給警方,或在偵查庭中提及的完整影片證據,僅以證人證詞作為不起訴的理由。您對於影片證據未被採納或提及感到疑慮。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的偵查與處分,並非直接產生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若原案件涉及的犯罪行為有造成您損害,則可能另有民事求償的空間,但這與不起訴書未提及影片證據本身無直接關聯。
檢察官的偵查義務與不起訴處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以下規定,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在偵查終結後,若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犯罪嫌疑不足、犯罪行為不罰、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等),得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3條)。 檢察官在偵查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應注意有利及不利於被告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9條)。因此,若您確實有提供或明確告知有影片證據,檢察官原則上應當予以調查或審酌。
不起訴處分書的記載: 不起訴處分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不起訴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不起訴處分書必須鉅細靡遺地列出所有調查過的證據,但其理由應足以說明為何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若關鍵證據(如您所稱的影片)未被提及,可能表示檢察官未予採納、未予調查,或認為該證據不足以改變其不起訴的判斷。
救濟途徑:聲請再議: 如果您認為不起訴處分不當,特別是認為檢察官未充分調查或審酌您所提供的影片證據,導致不起訴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您作為告訴人,得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署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聲請再議的目的,即是請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原不起訴處分是否妥適。若上級檢察署認為再議有理由,可能會發回原檢察署續行偵查或命令起訴。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檢察官的偵查與處分行為屬於司法權的範疇,並非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因此無法透過行政訴訟等途徑進行救濟。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仔細檢視不起訴處分書: 請您再次詳細閱讀不起訴處分書的內容,特別是「理由」部分,確認檢察官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做出不起訴處分的具體原因。有時檢察官可能已看過影片,但認為其內容不足以證明犯罪或與其他證據相衝突,而未特別在理由中提及。
確認影片證據的提交與記載: 回想您當時提供影片給警方或在偵查庭中提及影片證據時,是否有留下相關紀錄?例如,報案三聯單上是否有記載?偵訊筆錄中是否有您的陳述?這些紀錄將有助於證明您確實有提供或告知該證據。
考慮聲請再議: 若您認為影片證據確實足以推翻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且該證據具有關鍵性,建議您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在聲請狀中,您應清楚說明: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聲請再議的書狀撰寫需要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與技巧,以確保您的主張能被上級檢察署充分理解與採納。強烈建議您攜帶不起訴處分書及所有相關證據資料,儘速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您評估影片證據的重要性、撰寫再議聲請狀,並提供後續的法律建議。
關於您收到不起訴書,但其中未提及您所提供或告知的影片證據一事,應屬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偵查與處分的問題。若您認為該影片證據足以影響不起訴處分的結果,您得於法定期間內(收到不起訴書後10日內)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建議您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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