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在探討業務單位所領取的業績獎金,在法律上是否應被認定為「工資」,以及雇主是否可以任意取消或將該獎金歸零發放。
關於業績獎金是否屬於工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來判斷。該條文定義「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因此,判斷重點在於該獎金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的性質:
涵攝: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履行及工資給付爭議,應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雇主有詐欺等其他犯罪行為,否則單純的工資給付爭議,應屬民事及行政法範疇。
若業績獎金經認定為工資,而雇主未依約定給付或任意取消、歸零發放,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此時,勞工應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經調查屬實後,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雇主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業務單位的業績獎金,其是否屬於工資,應視其發放之經常性與勞務對價性而定。若經認定為工資,雇主應不得任意取消或歸零發放,否則可能涉及民事責任(給付工資)及行政罰鍰。建議勞工應檢視相關約定,並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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