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薪資結構內補貼勞健保費之適法性分析

僱主在薪資結構裡有一條是補貼3500的勞保健保費,請問僱主這樣是否已違反勞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提到,您的僱主在薪資結構中有一項是補貼新台幣3,500元的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用。您想了解僱主這樣的做法是否已違反勞動相關法令。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就您所述之情形,僱主單純補貼勞健保費的行為,通常不會直接產生民事賠償責任。然而,若此補貼行為導致勞工的投保薪資被低報,進而影響勞工未來可領取的保險給付(例如:老年給付、傷病給付、生育給付等),勞工未來若因此受有損害,則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僱主請求損害賠償。但此部分需視具體損害發生與因果關係而定,並非必然。

二、刑事責任

僱主補貼勞健保費的行為本身,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否則單純的薪資結構安排,應不致構成刑事犯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行政法規的適用,特別是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

  1. 僱主繳納保險費之義務與扣繳權限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是由被保險人(勞工)、投保單位(僱主)及政府按比例分擔。其中,勞工應負擔的部分,僱主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3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自勞工的工資中扣繳。
    • 因此,僱主有權利從勞工的薪資中扣除勞工應負擔的勞健保費,並連同僱主應負擔的部分一併向保險局繳納。
  2. 僱主補貼勞健保費之行為定性

    • 若僱主所稱的「補貼3,500元勞健保費」是指僱主直接為勞工支付其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而不再從勞工的薪資中扣除,這對勞工而言,應屬一種額外的福利或給付,通常不構成違法。因為僱主是承擔了原本應由勞工負擔的費用,對勞工是有利的。
    • 然而,關鍵在於僱主申報的「投保薪資」是否正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或「投保金額分級表」規定,申報其投保薪資或投保金額。所謂「月薪資總額」,通常是指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本薪、獎金、津貼等經常性給與。
    • 潛在違法風險:若僱主將「補貼3,500元勞健保費」此一項目,作為降低勞工實際應申報的「投保薪資」的手段,例如:勞工實際月薪為35,000元,但僱主卻只申報31,500元為投保薪資,並聲稱另外3,500元是「勞健保費補貼」而不計入投保薪資。此種「以多報少」的行為,即屬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可能被處以罰鍰,並追繳短報的保險費。此舉不僅損害勞工權益(因未來保險給付會減少),亦屬違法行為。
  3. 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健保費的扣繳屬於「法令另有規定」的例外情形。因此,若僱主是合法扣繳勞健保費,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問題。
    • 若該3,500元補貼是薪資的一部分,且僱主有依法為勞工投保並申報正確的投保薪資,則此薪資結構本身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上述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規,不另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補貼方式:建議您向僱主或人資單位進一步釐清,這3,500元的勞健保費補貼,究竟是:
    • 僱主直接為您支付您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而您的薪資單上不再扣除勞健保費?
    • 還是這3,500元是您薪資總額的一部分,而僱主仍會從您的總薪資中扣除您應負擔的勞健保費?
  2. 確認投保薪資:最重要的是,請您務必確認僱主為您申報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是否與您的實際月薪資總額相符。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投保資料。
    • 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詢健保投保資料。
    • 仔細核對您的薪資單,看是否有勞健保費的扣繳項目,以及扣繳金額是否合理。
  3. 潛在風險評估:若經查證,僱主確實有「高薪低報」投保薪資之情形,即可能涉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您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肆、結論

關於僱主在薪資結構中補貼勞健保費的行為,其本身若僅是僱主為勞工支付其應負擔的保險費,應不致違法。然而,本案最主要的法律風險在於僱主是否藉此「補貼」名義,而有低報勞工實際投保薪資之情形。若有低報,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並可能影響勞工未來之保險給付權益。建議您應主動查證您的投保薪資是否正確,並在必要時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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