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及同事在兩週以上期間,持續使用裝有PVB板子的盒子撞擊您的背部。儘管對方曾口頭表示歉意,但此行為並未停止,導致您身心靈感到害怕,並對與該同事一同值班產生抗拒。您懷疑此行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
同事持續以盒子撞擊您背部的行為,即使未造成明顯外傷,仍可能侵害您的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若同事的行為造成您身體上的不適(例如:瘀青、疼痛等)或精神上的痛苦(例如:焦慮、失眠、恐懼等,且經醫師診斷證明),您應得向該同事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持續性的撞擊行為,即使同事聲稱無意,其未停止的作為仍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過失,甚至可能帶有輕忽您感受的故意成分。
您提及「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名成立的前提是行為人有「過失」且造成他人「傷害」。
然而,若同事是「故意」以盒子撞擊您的背部,並造成您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同事的行為是「持續兩週以上」且「口頭有說抱歉但情況一直發生」,這可能使檢察官或法院在判斷時,認為其行為已非單純過失,而可能帶有故意或至少是「未必故意」(即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傷害卻仍為之)的成分。
無論是過失傷害或普通傷害,皆需有「傷害」的結果發生。此處的傷害不僅限於外傷,若因長期恐懼、焦慮導致精神疾病,經醫師診斷證明,亦可能被認定為傷害。
就職場環境而言,雇主負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的責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同事的持續撞擊行為,可能構成職場霸凌或職場不法侵害。
若您向公司主管或人資部門反映後,公司未採取適當措施制止該同事的行為,或未提供您安全的職場環境,雇主可能因此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而有遭受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裁罰的風險。
本案目前看來,主要涉及《民法》及《刑法》的侵權與傷害責任,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安全責任,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空間。
同事持續以盒子撞擊您背部的行為,應屬不法侵害,可能涉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得請求損害賠償)及刑事上的傷害罪責任(無論是過失或故意傷害,皆需有傷害結果)。此外,雇主亦負有提供安全職場環境的行政責任。建議您應立即保全證據、向公司反映,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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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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