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員工違反規定達三次,原則上將召開協調會,若員工無法配合或再次違犯,則應自行離職,此一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若雇主依據此一可能無效的條款,實質上強制勞工離職,而該離職行為又未符合勞基法所定的解僱事由,則可能被勞動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解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2條規定者,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員工違反三次規定後應自行離職的條款,此一約定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它實質上可能構成雇主規避勞基法關於解僱的強制規定。建議雇主應嚴格遵守勞基法關於解僱的法定事由與程序,並避免以契約約定方式,變相要求員工「自行離職」,以降低違法解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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