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契約約定員工三次違規自請離職之效力

如果我是雇主,然後契約上有寫說員工違反三次規定,原則上會開協調會,無法配合或再犯者,請自行離職,這樣是可以的嗎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詢問在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員工違反規定達三次,原則上將召開協調會,若員工無法配合或再次違犯,則應自行離職,此一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勞動契約之性質與強制規定:勞動契約屬於私法契約,但因涉及勞工權益保障,故有許多強制性規定,特別是《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相關條文。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因此,勞動契約的約定若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2. 解僱之法定事由:我國勞基法對於雇主解僱勞工設有嚴格的限制。雇主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或第12條(懲戒性解僱)所列的法定事由。其中,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了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例如:
    • 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第5款: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 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3. 「自行離職」約定之效力
    • 您契約中約定「請自行離職」,此一用語在法律上應屬「勞工自請離職」。然而,若此「自行離職」並非勞工出於自由意願,而是因契約條款的預先約定而被迫為之,則實質上可能被認定為雇主「強制勞工離職」,亦即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的行為。
    • 若雇主實質上是單方終止契約,則其終止行為仍應受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規範。您所稱「違反三次規定」的約定,其內容應屬模糊,且不必然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節重大」或其他具體事由。例如,若員工違反的規定僅屬輕微,即使達三次,也未必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之情形。
    • 因此,此類約定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意圖規避勞基法關於解僱的強制規定,而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換言之,雇主仍需證明員工的行為已達勞基法所定的解僱事由,才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而非僅憑契約約定即可要求員工「自行離職」。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若雇主依據此一可能無效的條款,實質上強制勞工離職,而該離職行為又未符合勞基法所定的解僱事由,則可能被勞動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解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2條規定者,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檢視工作規則與違規情節:建議您應明確訂定工作規則,並將其內容告知員工。對於員工違反規定的行為,應依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懲處,例如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並應保留相關紀錄。
  2. 避免規避勞基法:勞動契約的約定不應試圖規避勞基法對於解僱的嚴格限制。若員工行為確實已達勞基法第12條所定的解僱事由(例如情節重大之違規),雇主應依循法定程序,以書面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並終止勞動契約,而非要求員工「自行離職」。
  3. 協調會之運用:召開協調會是良好的溝通方式,有助於釐清事實並尋求解決方案。但協調會的結果,仍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不能作為規避法律責任的手段。
  4. 諮詢專業意見:在實際執行解僱或處理勞資爭議前,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或勞動法顧問,以確保您的行為符合法令規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肆、結論

關於您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員工違反三次規定後應自行離職的條款,此一約定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它實質上可能構成雇主規避勞基法關於解僱的強制規定。建議雇主應嚴格遵守勞基法關於解僱的法定事由與程序,並避免以契約約定方式,變相要求員工「自行離職」,以降低違法解僱的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雇主指控與薪資爭議之法律分析

因為我與雇主是2026年初應徵她開的工作職缺,應徵紀錄有點久遠已經沒有了,合作方式有實體與遠端,沒有勞保這是雇主的論述:​關於電腦軟體的問題,昨天我已經請專業電腦公司安裝了正式的微軟系統,問題已經排除,確認不再有相容性問題。 ​但我必須嚴正地告訴你,這並不代表你可以隨意更動電腦設定、或持續嘗試登入我的個人帳號。我聘請你是為了協助 PPT 編輯,而非讓你接觸、干擾我的個人帳號與隱私。 ​此外,在工作時間的配合度上,你的表現完全不符合預期。兼職工作本就應配合進度與交代,前天我沒進公司,明確請你配合在中午 12 點前離開,你卻執意要待到 2 點,完全不尊重辦公室正常的午休作息,強行逗留。這種自行其是的態度,完全沒有基本的職場工作觀念。 ​而在工時的部分,辦公室內有其他同仁在場,你多次謊報工時,這已經被現場員工明確發現並證實。我給予你高於行情的薪資是基於信任,但你無法配合工作交代、謊報工時、以及未經授權窺探個人帳號的行為,已經嚴重違背職業道德且涉及違法。 ​請你立即停止所有不實的工時申報與對我電腦、帳號的異常操作。若再發現類似情況,我將不予結算不實工時,並會直接採取法律行動,請你好自為之。 這是我的回答: 有關這種部份,我必須澄清 第一,我自此到現在並沒有嘗試登入你的個人帳號,我並不知道你的指控何在,前期*經過你的允許*,並在你在場的情況下,幫你做FB行銷廣告的部分,帳號密碼也都在你身上,甚至我要工作時,都必須要經過你的同意,才能開啟電腦以及登入FB帳號,我不確定這樣的作業流程為何會被你指控為接觸、干擾你的個人帳號與隱私 第二,針對工作內容與時數,我從來都是實報實銷,許多時數是為了配合你開會或者你看到其他社團做個一個不錯的Idea,而叫我另外去做,但後續卻不採用,試問這樣也算是謊報時數? 確實九哥在場那天是我寫錯了時數,這點是我個人的疏忽,但是前天為了要趕進度,我需要將手上資料完成,理應是我下午有其他事情,無法待一整天,所以我必須*趕工*,這並不是你說的自以為是的態度 第三,**對我電腦、帳號的異常操作**,請問這證據何在,我沒有權限去操控你的電腦,現在你給我工作用的電腦之前已經經過電腦公司人員進行排除,你也有看過,內部已經清空,我為了工作,現在反而是登入自己的Google帳號進行工作,試問這樣哪裡有對你的帳號有異常操作 再來我重未碰過你的隱私,我沒興趣去察看你個人帳號的資料,我都是管理粉絲專業,如果這是窺探隱私的話,那我也不確定要說甚麼,唯一的一次,是你嫌雲端的相簿空間占滿了容量,*請我協助*刪除,並在你同時在場且同意的情況下,經過*你的允許*確認哪些相片需要刪除,試問這樣算是窺探隱私嗎? 第四,薪水部分結算日,之前你為了釐清每周工作時數,你認為每周一結算較為剛好,因此約定好一周或兩周結算薪水,現在時數累積了一個月,現在薪水又要配合你完成社長就職典禮結束才能發放,請問*結算日*是可以一直單方面做更改嗎? 你認為現在這個情況要如何處理比較好

2026-07-13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9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