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出勤與薪資爭議法律意見

請問私人公司颱風假,由員工決定是否出勤,以下為公司要求: 1.未出勤者,須自行請颱風假,且當日無薪,若沒有請,月底將自動變成事假。 2.出勤者,需請特休才可以申請當日加班費。 以上是否有違反法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私人公司於颱風假期間,針對員工出勤與否所訂定的兩項政策:一是未出勤者須自行請颱風假且當日無薪,若未請則自動轉為事假;二是出勤者需請特休方可申請當日加班費。用戶詢問此兩項政策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雇主與勞工間之權利義務,應屬民事責任範疇。

(一) 關於未出勤者之處理(無薪及轉事假)

  1. 颱風假之性質與工資給付
    • 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颱風假」或強制雇主於颱風假期間給付工資。然而,勞動部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天然災害出勤要點」),此要點雖非法律,但為行政指導性質,具高度參考價值,並為勞動檢查之重要依據。
    • 依據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6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二、勞工因天然災害因素受困,致未(遲)能出勤。」
    • 事實涵攝:公司要求未出勤者「須自行請颱風假,且當日無薪」的部分,若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雇主不給薪原則上並未直接違反勞基法,但天然災害出勤要點仍建議雇主宜不扣薪。然而,公司要求「若沒有請,月底將自動變成事假」之規定,應已違反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第6點「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之精神。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係屬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雇主不應強迫勞工請事假,亦不應因此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關於出勤者需請特休方可申請加班費之處理

  1. 加班費之給付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若颱風假當日為勞工之正常工作日,勞工出勤工作,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若該日為休息日,則應依休息日出勤之規定給付加班費。
  2. 特別休假之性質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別休假係勞工之法定權利,應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得任意限制或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抵充其他應給付之權利或義務。
    • 事實涵攝:公司要求出勤者「需請特休才可以申請當日加班費」之規定,應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8條之規定。加班費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應得之報酬,特別休假則是勞工休息之權利,兩者性質不同,雇主不得將勞工請特休作為給付加班費之前提條件。此舉形同變相剝奪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並規避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二、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爭議,主要為勞動條件之違反,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三、行政責任

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例如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或變相侵害特別休假權利,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勞工局)得處以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違反天然災害出勤要點雖非直接罰則,但勞工局仍會要求限期改善,若涉及勞基法條文則可直接裁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公司政策
    • 未出勤者:公司應修正政策,對於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之勞工,不應強迫其請事假,亦不應因此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建議公司可依天然災害出勤要點精神,不扣發工資,或至少不強迫請假。
    • 出勤者:公司應立即修正政策,對於颱風假期間出勤之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直接給付加班費,不得以請特別休假作為前提條件。
  2. 對於員工
    • 若公司堅持上述不合法規之政策,員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協調或進行勞動檢查。勞工局將會介入調查,並要求公司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可能處以罰鍰。
    • 員工應保留相關出勤紀錄、薪資單、公司公告或內部通知等證據,以利申訴時使用。

肆、結論

關於貴公司颱風假之出勤與薪資政策,要求未出勤者自動轉為事假,應屬違反《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精神;而要求出勤者需請特休方可申請加班費,應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8條之規定。建議公司應立即修正相關政策以符合法令,避免觸法並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員工若權益受損,可向勞工局申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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