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約問題 當初沒寫很清楚退款機制 我是品牌方 技術顧 乙方出資投資金額視為店面設備 不包含品牌所有權 品牌智慧財產權 所有權為甲方個人資產 現在乙方要推出 要求我要還所有資金 還用我本身的官司威脅我
您(品牌方,甲方)與乙方簽訂合作合約,約定乙方出資作為店面設備,但明確排除品牌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於乙方,該等權利仍為甲方個人資產。目前乙方欲退出合作,並要求您償還所有投資金額,同時以您現有的官司作為威脅手段。
本案主要涉及合作合約的履行與終止爭議,以及退款機制的認定。由於合約中並未明確約定退款機制,因此可能需要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及契約解釋原則來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
契約解釋與履行:
不當得利:
乙方以您本身的官司作為威脅,要求您償還所有資金,此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的恐嚇罪。
本案目前看來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
本案目前看來不直接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乙方之間的合作合約退款爭議,由於合約未明確約定退款機制,應依據契約內容及民法相關規定,釐清乙方投資的性質與應返還的合理範圍。同時,乙方以您現有官司進行威脅的行為,可能已涉及《刑法》恐嚇取財罪。建議您應妥善蒐集證據,並盡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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