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南投市國中資源班特教教師,遇到自己教了3年學生投訴我性騷擾案件,學生智商正常IQ90是輕微閱讀學習障礙, 113年5月案發至今,歷經向學校申復與縣府申評會撤銷原判決:終身不適任,114年7月撤銷原處分另為措施,之間無任何新的調查,只有開了1次性平會跟教評會,最後115年7月在律師發函後才收到公文及結果,南投縣政府核准解聘4年,目前正在考慮是否要在收到通之30天內,繼續進行申訴或訴願. 我完全沒有觸碰到學生一根寒毛 , 主要是一些約18封email信件裡面有逾越教師與學生情感的文字. 請問提出訴願,能撤銷解聘4年的機會大嗎?
您是一位南投市國中資源班特教教師,因學生投訴性騷擾案件,指稱您在約18封電子郵件中使用了逾越師生情感的文字,但您否認有任何肢體接觸。此案歷經學校申復、縣府申評會撤銷原「終身不適任」判決,但之後並無新的調查,僅召開一次性平會與教評會。最終,南投縣政府核准解聘您四年。您目前正考慮是否在收到通知30天內提起訴願,以撤銷此解聘處分,並詢問訴願成功的機會。
本案目前主要爭議點在於行政機關對您的解聘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因此,民事責任(例如學生或家長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並非您目前所詢問的行政救濟程序之直接關聯。若學生或家長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會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等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依您所述,本案主要涉及電子郵件中的文字內容,並無觸碰學生身體。一般而言,性騷擾行為若要構成刑事責任,通常需達到強制猥褻、性交或利用權勢性交等較為嚴重的程度,或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之行為。單純的「逾越教師與學生情感的文字」若未涉及上述情節,通常較難直接構成刑事犯罪。然而,這仍需視具體文字內容而定。目前您所面臨的是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的判斷基準有所不同。
本案核心為南投縣政府核准解聘您四年的行政處分,此處分涉及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您可透過訴願程序尋求救濟。
解聘處分之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行政程序之審查
本案主要涉及教師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的行政責任,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考量本案縣府申評會曾撤銷原處分,但之後卻無新的調查即做出解聘決定,此程序瑕疵應屬您提起訴願的有力論點。因此,建議您積極採取以下步驟:
本案您因性騷擾指控被解聘四年,涉及行政責任。考量縣府申評會曾撤銷原處分,但之後卻無新的調查即做出新的解聘決定,此程序瑕疵應屬您提起訴願的有力論點。建議您務必在法定期限內積極提起訴願,並著重於主張行政程序之違法性、事實認定之爭議及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同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爭取撤銷解聘處分或減輕處分的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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