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關於貴公寓大廈(總戶數67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議案應有多少戶同意才算通過,以及未居住的戶數是否應納入計算。
本案所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決議方式及門檻,主要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此條例旨在規範公寓大廈住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屬於民事特別法範疇,因此相關爭議應屬民事法律責任之範疇。
就您所提議案表決通過戶數之問題,一般而言,並不會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在會議召開或表決過程中,有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才可能另行構成刑事犯罪,但此非本案所詢之核心問題。
本案主要係區分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通常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然而,若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運作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情事,主管機關(如地方政府建管單位)仍可能依該條例規定進行裁處,但此為間接之行政監督,非本案所詢之核心。
本案主要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據該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門檻,會因議案性質而有所不同,且需同時考量「出席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兩個要件。至於「有無住人」並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投票權及戶數計算,只要是區分所有權人,無論是否實際居住,其戶數均應納入總戶數計算。
以下就貴公寓大廈總戶數67戶之情況,說明常見的決議門檻:
一般決議事項(例如:修繕、維護、管理費調整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若第一次會議出席人數不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關於「有無住人」之問題:
關於貴公寓大廈67戶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或第32條之規定,同時考量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一般決議事項(第31條)需有至少45戶出席,並有至少34戶同意;若召開第二次會議(第32條),則需至少23戶出席,並有至少12戶同意。所有67戶區分所有權人,無論是否實際居住,均應納入總戶數計算。建議您進一步確認議案性質及貴大廈規約之規定,以確保決議之合法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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