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甲君於115年5月25日在民間公證人公證下,購買甲君土地持分8分之1,同時付款價金30%於甲君,同時告知土地法34-1優購權,要確定其他持分人不主張優購,甲君簽下切結書自行通知其他持有人,由於甲君權狀遺失,公告完畢順利過完戶登記時間為115年7月15日,原因發生日期115年6月25日,但在115年7月8日甲君的弟弟乙君為同一持分人因為不滿價金出賣給第三方價格比甲君還高的第三方,同時用通訊軟體通知甲君、合約價金、合約條款、簽訂日期,我方經思慮土地完整性同意主張優先購買權,並且在115年7月16日發出存證信函告知乙君,但是乙君和第三方購買人認定當時簽約時間我方並非持分人,無法行使土地優先購買權,我方有和甲君簽立土地授權書,我想諮詢我們需要再發存證信函告知乙君我方身份若不妥那麼我們用授權書的內容主張甲君身份的優先購買權 我的line:a0981083500 mail:bobo05061@yahoo.com.tw 電話:0981083500張小姐
您於115年5月25日與甲君簽約購買其土地持分八分之一,並支付部分價金。甲君承諾處理其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通知事宜。由於權狀遺失,該筆土地持分之過戶登記於115年7月15日完成,您始成為該土地之共有人。
然而,在您完成登記前,即115年7月8日,另一共有人乙君透過通訊軟體通知甲君及您,表示欲將其持分出售予第三方,並提供相關合約資訊。您考量土地完整性,決定主張優先購買權,並於115年7月16日向乙君發出存證信函。但乙君及第三方買受人認為您在115年7月8日當時並非共有人,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權。您提及持有甲君簽立之「土地授權書」,欲諮詢是否需再次發函或可利用該授權書主張甲君之優先購買權。
本案主要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依該條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您個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格性判斷:
甲君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可能性及授權書之運用: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無。
檢視「土地授權書」內容: 請務必仔細審閱甲君簽立之「土地授權書」內容,確認其是否明確授權您代表甲君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以及授權範圍是否足夠。
檢視115年7月16日存證信函內容: 審查該信函中,您主張優先購買權時,是以您個人名義,抑或是以甲君之代理人名義為之。若僅以「我方」主張,可能產生爭議。
考慮再次發函(以代理人身分): 若「土地授權書」內容明確,且您115年7月16日之存證信函未明確表明係代理甲君行使,建議您在甲君的15日行使期限(即115年7月23日前)內,再次發出存證信函予乙君,明確表示您係受甲君授權,代理甲君行使其對於乙君出售持分之優先購買權。此舉可避免您個人行使權利適格性之爭議,並確保甲君之權利得以行使。
保留所有通知及文件: 請妥善保存乙君於115年7月8日發出之出售通知、您與甲君之買賣契約、公證書、土地授權書、所有存證信函及相關通訊紀錄,以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關於您主張乙君土地持分之優先購買權,由於您在乙君通知出售時(115年7月8日)尚未完成土地登記,個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適格性可能存在爭議。然而,甲君作為共有人,當時應有權利主張優先購買權。建議您應仔細檢視甲君所簽立之「土地授權書」內容,若授權明確,可考慮在甲君的行使期限內,以甲君代理人身分再次發出存證信函,明確主張優先購買權,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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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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