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與家暴法律諮詢

我與先生結婚24年,之前公婆在經常罵我不孝,愛喝酒曾經也動手打我,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有3間房子,1間在嘉義是先生繼承公公遺產房產在先生名下.蘆洲房產持有我跟兒子個一半淡水則是我個人名子,他跟我索討2000萬才願離婚,我除了房子外存款部分是我父母另外有給才有多餘,嘉義房租先生收再加上薪水每月收入有8.9萬,是我薪水的一倍,每月平均會給我40000-50000,所有3間房子所有稅金管理費支出都是由我支付,家裡生活開銷也都由我支付,先生完全不管,如有關於他個人的支出也都由我負責,以前莫名不知去投資什麼錢就不見了,出車禍一樣莫名貸款,我整合貸款清算處理,玩股票借錢也還不出來,也是我還4.50萬,還有榮民計程車牌,一台老舊車沒多久也沒了,買台新車沒多久也撞壞,他都說他沒錢還,生活上沒交集,先生常說各過各的,他要幹嘛我不用管,他有不管我做甚麼,現在財產已久,來往銀行交易貸款都已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先生結婚已達24年,婚姻期間曾遭受公婆辱罵不孝,先生亦有愛喝酒及動手毆打您的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您目前有離婚意願,但先生要求2000萬元才願離婚。在財產方面,您提及有三間房產:一間嘉義房產為先生繼承所得並登記於先生名下;一間蘆洲房產由您與兒子各持有一半;一間淡水房產則登記於您個人名下。您的存款部分有來自父母贈與。先生每月收入約8-9萬元,是您薪水的一倍,但家庭所有房產稅金、管理費、生活開銷,甚至先生個人支出及過往的投資、車禍、股票借款等債務,皆由您支付,先生對家庭經濟幾乎不聞不問,並常表示「各過各的」。鑑於目前財產狀況複雜且時間久遠,您希望了解應如何進行離婚程序及財產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離婚事由: 依據您所述,先生曾動手毆打您,此行為應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此外,先生長期不負擔家庭開銷、對家庭經濟不聞不問,並表示「各過各的」,若經法院認定先生有惡意遺棄家庭生活之事實,亦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縱使上述事由未達法定離婚要件,先生的行為及夫妻長期無交集的生活模式,亦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而得請求離婚。

  2. 剩餘財產分配: 由於您與先生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民法》所定之「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其計算方式為: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

    •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
      • 嘉義房產:因係先生繼承公公遺產所得,應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稱之「繼承所得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您的部分存款:若能證明為父母贈與所得,亦應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稱之「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應列入分配之財產
      • 蘆洲房產中您所持有的二分之一部分,以及淡水房產全部,若為婚後取得,應屬您的婚後財產。
      • 先生的每月薪資收入,以及您的薪資收入,均屬婚後財產。
      • 先生名下其他婚後取得之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等,均屬婚後財產。
    • 債務部分
      • 先生過往的投資損失、車禍貸款、股票借款等,若發生於婚後,應計入先生的婚後債務。若您已代為清償,則在剩餘財產分配時,法院可能會將此部分納入考量,或您得向先生主張不當得利或代償債務之求償。
    • 貢獻度考量: 您長期支付所有房產稅金、管理費、家庭生活開銷,甚至先生個人支出及債務,對於家庭經濟及財產的增加或維持有顯著貢獻。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於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時,得審酌夫妻婚姻期間對於家庭之貢獻,或因協力而增加財產之情形,調整分配比例,以求公平。
  3. 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然而,您目前有工作收入及名下房產,若非因離婚而導致生活陷入困難,請求贍養費之難度可能較高。

  4. 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先生對您動手毆打的行為,已侵害您的身體權及人格權,應屬《民法》第184條所定之侵權行為。您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向先生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1. 傷害罪: 先生動手毆打您的行為,若造成您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此罪屬告訴乃論,您需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 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先生曾以言語或其他方式對您進行恐嚇,使您心生畏懼,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先生對您動手毆打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您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請求法院禁止先生對您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命先生遠離您的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或禁止先生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等,以保障您的人身安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 家暴證據:若有驗傷單、醫療紀錄、錄音、錄影、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證人證詞等,請務必妥善保存,以證明先生的家暴行為。
    • 財務證據:蒐集所有您支付家庭開銷、房產稅金、管理費、先生個人支出及代償債務的相關證明(如銀行對帳單、轉帳紀錄、繳費收據、信用卡帳單等)。同時,盡可能清查先生的收入來源、銀行帳戶、投資狀況等財產資料,以利後續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
    • 婚姻破裂證據:蒐集先生長期不顧家庭、表示「各過各的」等足以證明婚姻已無維繫可能之證據。
  2. 聲請保護令: 若您仍有遭受先生暴力或騷擾的疑慮,建議您立即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確保您的人身安全。

  3. 評估離婚途徑

    • 協議離婚:若先生願意理性協商,可嘗試透過協議方式離婚,並就子女監護、扶養費、財產分配、贍養費等事項達成共識。但考量先生目前索討2000萬元,協議難度可能較高。
    • 訴訟離婚:若協議不成,您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精神慰撫金等。在訴訟中,法院會依據雙方提出的證據,判斷是否有法定離婚事由,並依法進行財產分配。
  4. 專業協助: 由於本案涉及的財產關係複雜,且有家暴情事,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協助您清查財產、評估訴訟風險、代為撰寫書狀、出庭辯論,並提供更具體的法律策略。

肆、結論

關於您與先生的婚姻問題,應屬涉及《民法》上之離婚事由、剩餘財產分配、精神慰撫金請求,以及《刑法》上之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建議您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先聲請保護令以保障人身安全。後續可評估與先生進行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則應考慮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精神慰撫金。由於案件複雜,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全面且符合您個案情況的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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