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而我為主要照顧者並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因小孩先前手術而術後需回診,於醫院網路預約約到探視方會面期間,已提早告知預約時間請探視方回覆可配合接送的時間,但探視方主張我多次私自排定會面時間複診(實際去年手術至今僅一次回診而此次為第二次),也主張以回覆可現場掛號但我不理會堅持要求配合預約時間,最後再次表明無法配合。 問題: 1、探視方質疑為何預約探視時間? 2、探視方提出如需回診我應當預約自己照顧時間帶小孩回診,但大醫院預約機制問題,探視方有權利要求小孩醫療行程須安排於我照顧的時間? 3、針對會面時有小孩醫療行程,探視方是否有義務配合或如無法配合應提出協調? 4、針對探視方採取明確無法配合及拒絕協商並堅持要我小孩看診應以自己照顧時間(非探視時間),若探視方拒絕醫療上的配合或經常不友善、平等協商,是否有社工可通報?請求第三方介入?
您與探視方經法院裁定共同監護,您為主要照顧者,並可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因小孩術後需回診,您預約了探視方會面期間的回診時間,並提早告知探視方請其配合接送。然而,探視方質疑您為何預約探視時間,並主張您應在自己照顧時間帶小孩回診,且拒絕配合及協商,導致醫療行程受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以及法院裁定之共同監護內容。
本案探視方之行為,應不致於直接構成刑事責任。其拒絕配合醫療行程,主要涉及民事上之權利義務爭議,尚難直接認定有刑法上之犯罪構成要件。
本案探視方之行為,原則上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然而,若其拒絕配合醫療之情節嚴重,導致小孩健康受到顯著影響,可能間接觸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
關於探視方拒絕配合子女術後回診之醫療行程,並要求您應於自己照顧時間帶小孩回診,此行為應屬未盡其共同監護人應配合子女醫療照護之義務,且可能與法院裁定您單獨決定一般醫療照護事項之權限有所衝突。建議您應持續以書面方式溝通並保留證據,若溝通無效,可考慮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或裁定,以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及醫療權益。若情節嚴重影響子女健康,亦可評估是否需向社福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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