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9年已經有訴訟一次,對方為主要照顧者,雙方共同扶養,但對方從頭到尾沒讓我接兒子,前幾個月拿到女兒的保護令,再次已協調的方式提子女監護權單獨扶養,調解不成立,補上訴狀在提告,我有勝算嗎?
您於109年(西元2020年)曾與對方進行訴訟,並已確立雙方共同扶養子女,由對方擔任主要照顧者。然而,對方持續未讓您探視兒子。近期您已取得女兒的保護令,並再次嘗試透過調解方式爭取子女的單獨監護權,但調解不成立,目前已補狀提起訴訟,希望了解勝訴的可能性。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俗稱監護權)的變更。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最核心的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依據《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判斷何種安排最符合子女的利益,這些因素可能包括:
綜合上述,對方長期阻撓探視的行為,加上您已取得保護令,這些因素在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會對您爭取單獨監護權的勝訴機會有所助益。
對方若無正當理由長期阻撓您探視子女,除了影響民事監護權的判斷外,在特定情況下,亦可能涉及《刑法》第241條「和誘罪」或「略誘罪」的相關問題,但這通常需要更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才能成立。然而,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對方阻撓探視的行為本身,仍可作為其不適任監護人的重要事證。
本案主要為民事訴訟範疇,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爭取子女單獨監護權的訴訟,考量對方長期阻撓探視的行為,以及您已取得女兒保護令的事實,這些應屬對您有利的證據。特別是保護令的核發,在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應會對對方擔任監護人的適格性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您在本案中應有相當的勝算機會,建議您積極準備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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