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爭取、探視權受阻及扶養費給付爭議法律意見

您於109年(西元2020年)曾與對方進行訴訟,並已確立雙方共同扶養子女,由對方擔任主要照顧者。然而,對方持續未讓您探視兒子。近期您已取得女兒的保護令,並再次嘗試透過調解方式爭取子女的單獨監護權,但調解不成立,目前已補狀提起訴訟,希望了解勝訴的可能性。 對方告我扶養未給付,但未給她的期間是小孩申請保護令的期間,小孩說沒有錢吃飯,再加上它姑姑又惡意不繳學費由老師代繳,這可情況它提告會成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109年(西元2020年)與對方經訴訟確立共同扶養子女,並由對方擔任主要照顧者。然而,對方持續阻礙您探視兒子。近期您已取得女兒的保護令,並再次嘗試透過調解爭取子女的單獨監護權,但調解不成立,目前已補狀提起訴訟。同時,對方對您提起扶養費未給付之訴訟,您主張未給付期間係因小孩申請保護令期間、小孩稱無錢吃飯,且其姑姑惡意不繳學費由老師代繳。您希望了解爭取單獨監護權的勝訴可能性,以及對方提告扶養費是否會成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爭議

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在酌定或變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監護權)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並審酌一切情狀,包括子女之年齡、意願、父母之經濟能力、照顧能力、與子女之互動狀況、有無不當行為(如阻礙探視、家庭暴力)等。此外,《民法》第1084條第2項亦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本案中,您提及對方持續未讓您探視兒子,此行為應屬違反法院原定之共同扶養裁定,且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利於子女與非主要照顧者(即您)建立良好親子關係之行為。法院在審酌監護權歸屬時,通常會將主要照顧者是否願意促成子女與他方父母之互動,列為重要考量因素。若對方有阻礙探視之事實,應屬不利於對方爭取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之情狀。

再者,您已取得女兒的保護令,若該保護令係因對方對家庭成員有不法侵害之行為所核發,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對未成年子女為家庭暴力之行為,或有為家庭暴力之虞。雖然保護令是針對女兒,但其存在可能間接顯示對方有家庭暴力之傾向或事實,此亦應屬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納入考量之重要因素。因此,您在訴訟中爭取單獨監護權,在對方有阻礙探視及潛在家庭暴力歷史(女兒保護令)的情況下,應有一定之論述空間與勝訴可能性。

2. 扶養費給付爭議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7條、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此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免除。扶養費之給付原則上係為維持子女生活所需,且通常應由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支付予主要照顧者。

您提及未給付扶養費期間係因小孩申請保護令期間、小孩稱沒錢吃飯,以及姑姑未繳學費等情況。一般而言,父母的扶養義務是獨立的,不因探視權受阻而自動免除。若您能證明在該期間有直接提供子女生活所需(例如直接支付學費、提供食物、衣物等),且其價值足以抵充或超過應給付之扶養費,則可作為您抗辯的理由,主張您已履行扶養義務或應減免扶養費。然而,若您僅是因對方阻礙探視而未給付,或因姑姑未繳學費等與您扶養義務無直接關聯之情事,通常難以直接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小孩稱沒錢吃飯,反而可能強化對方請求扶養費之必要性。

因此,對方提告扶養費未給付,應有成立之可能性,但具體金額與您可提出的抗辯仍待法院審酌您所能提出的證據。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糾紛。對方阻礙探視權,通常不會直接構成刑事責任,但可能導致法院對其處以怠金或變更監護權。扶養費未給付亦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您已取得女兒的保護令,此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核發。保護令的存在,在監護權訴訟中,應屬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之重要證據,特別是若涉及對方對家庭成員有暴力行為之情事。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爭取單獨監護權訴訟

    • 積極舉證對方阻礙探視之事實:蒐集所有能證明對方阻礙您探視的證據,例如通聯記錄、簡訊、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這些證據將有力支持您主張對方不適任主要照顧者。
    • 強調保護令之影響:在訴訟中,應向法院說明女兒保護令的背景與內容,並論述其如何影響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對方是否適合繼續擔任主要照顧者。
    • 展現自身照顧能力與意願:向法院證明您有足夠的經濟能力、時間與意願來照顧子女,並能提供子女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
    • 聲請法院詢問子女意願:若兒子已達一定年齡(通常為7歲以上),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詢問子女意願,讓法院了解子女的想法。
  2. 關於扶養費給付訴訟

    • 核對請求金額與期間:仔細核對對方請求的扶養費金額與期間是否正確,並確認是否有重複計算或不合理之處。
    • 提出直接扶養之證明:若您在未給付扶養費期間,有直接為子女支付學費、醫療費、購買生活用品或提供其他實質照顧,請務必蒐集相關收據、轉帳證明、對話紀錄等證據,向法院主張您已履行部分或全部扶養義務,以抵銷或減免扶養費。
    • 評估協商可能性:若您確實有部分扶養費未給付,且無足夠證據抵銷,可考慮與對方協商分期給付或尋求減免,以避免強制執行。
  3. 整體訴訟策略

    • 由於監護權與扶養費訴訟可能相互影響,建議您應與專業律師討論整體訴訟策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肆、結論

關於您爭取子女單獨監護權的部分,因對方有阻礙探視之行為,且您已取得女兒的保護令,這些因素應屬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納入考量之重要情狀,您應有爭取空間。至於對方提告扶養費未給付,原則上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獨立存在,對方請求成立的可能性較高,但您若能提出直接為子女支出的證明,仍可作為抗辯理由。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諮詢合格律師,以擬定完善的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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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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