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位急性精神科病房的護理師,我想詢問有關病人緊急安置,是否應該當下醫師開立什麼相關單張,去跑流程? 否則我的病人入院時,無家屬,且已施打鎮靜相關針劑,無法清醒自理表達意願,無法簽立住院同意書,也無法簽立約束隔離同意書,我若執行約束隔離等相關醫療措施,是否有法律風險? 7/27 23:10病人因攻擊警方且出現自語等狀況故強送至本院急診,當時23:33急診會診精神科醫師探視,精神科醫師評估下23:41施打針劑以及建議收治住院,00:41急診護理師有交班病人拒絕住院,且住院同意書僅畫一條直線無法判定是誰簽立,病人坐輪椅上病房後已經是昏睡狀態完全無法叫醒,也無法自主走動更無具備任何行為能力,於急診當下無社工,無家屬陪伴,當下急診也無約束病人,評估病人情緒平穩不需要約束。 入病房後病人當下無法走動配合,只能先行隔離在需上鎖的房間,我的值班住院醫師,並未看探視個案,也未向我直接說明是否病人會執行強制住院流程,甚至也未開立緊急安置的相關表單或是資料,當下無任何同意書的幫助下,我執行任何醫療處置是否會糟病人提告? 且緊急安置是否需當下立刻執行?
您是一位急性精神科病房護理師,面臨一位因攻擊警方而被強制送醫的病人。該病人入院時無家屬陪同,且因施打鎮靜針劑而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或簽署任何同意書(包括住院同意書及約束隔離同意書)。急診醫師雖曾會診精神科並建議收治住院及施打針劑,但並未開立緊急安置相關表單,也未明確指示強制住院流程。病人送至病房時已呈昏睡狀態,無法自理。在無任何同意書及醫師明確指示下,您將病人先行隔離於上鎖房間,並擔憂執行約束隔離等醫療措施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同時詢問緊急安置是否需當下立刻執行。
本案若在未經合法程序或未有緊急避難之必要下,對病人執行約束、隔離或其他醫療處置,可能涉及侵害病人身體自主權,進而產生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然而,若能證明相關處置係基於病人有立即自傷或傷人之虞,且為維護病人及他人安全之緊急必要措施,並已盡力取得合法授權或依循緊急處置原則,則應有阻卻違法事由,可減輕或免除責任。您所描述病人攻擊警方、自語及意識不清之狀況,應屬有自傷或傷人之虞之緊急情況。
若相關醫療處置被認定為不法侵害病人身體或自由,在極端情況下,可能涉及刑法上之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或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然而,醫療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係基於專業判斷,為維護病人生命、身體安全或避免危害他人,且符合醫療常規及緊急避難原則,通常不會被認定具有犯罪故意。本案中,您將病人隔離於上鎖房間,係因病人無法走動配合且曾有攻擊行為,應屬為維護病人及病房安全之必要措施,若能證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應不致成立刑事責任。
醫院及相關醫事人員若未依《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規執行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醫療處置,可能面臨行政主管機關之裁罰。例如,未依規定通報、未取得合法同意或未遵循法定程序等。護理師作為醫事人員之一,應依醫師指示執行醫療業務,若醫師未依規定開立相關醫囑或未啟動法定程序,可能使醫院及醫師面臨行政責任,而護理師在執行業務時,若能證明已善盡告知義務並依循緊急處置原則,其個人行政責任風險應屬較低。
本案核心應屬《精神衛生法》之適用問題。依《精神衛生法》第33條規定,對於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且病人拒絕接受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緊急安置期間最長為五日,並應於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緊急安置之啟動,係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評估並決定。
關於您所面臨的病人緊急安置與醫療處置問題,應屬涉及《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病人狀況應屬符合緊急安置之要件,醫師應當下啟動緊急安置程序並開立相關醫囑。您在無同意書下執行隔離措施,若係基於病人有立即自傷或傷人之虞之緊急情況,且為維護安全之必要處置,應有阻卻違法事由。然而,為避免法律風險,建議您立即要求醫師補正緊急安置程序及開立醫囑,並詳實記錄所有處置及溝通內容,以確保醫療行為之合法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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