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件未簽書面合約的品牌策略與行銷合作報酬爭議。對方承認合作及部分工作價值,也提出 23,000 元,但我依整體成果主張 40,000 元。我有完整 LINE、會議筆記及成果證據,想確認法律關係、合理報酬請求依據,以及應向哪個調解機關申請。
您與對方進行品牌策略與行銷合作,雖未簽訂書面合約,但對方已承認合作關係及部分工作價值,並提出新臺幣 23,000 元作為報酬。您認為整體成果價值應為新臺幣 40,000 元,雙方對於報酬金額存在爭議。您目前持有 LINE 對話紀錄、會議筆記及成果證明等證據,欲釐清法律關係、合理報酬請求依據及調解機關。
本案雖無書面合約,但依您所述,對方已承認合作關係及部分工作價值,且您有 LINE 對話紀錄、會議筆記及成果證明等,這些證據應可證明雙方之間已成立口頭契約或至少有默示合意。依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您應可主張雙方間存在服務契約或承攬契約關係。
關於報酬金額,若契約中未明確約定,則應依民法第 199 條等規定,請求相當於服務或承攬工作之報酬。法院或調解機關在判斷合理報酬時,通常會考量市場行情、工作內容、投入時間、成果效益及雙方溝通紀錄等因素。對方已提出 23,000 元,這可能被視為對部分報酬的承認,但若您能證明您的服務價值確實高於此金額,您仍有權利請求差額。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及報酬爭議,應不致於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對方有詐欺取財等故意犯罪行為,例如一開始就無意支付報酬而騙取您的勞務,但依您所述,對方已承認合作並提出部分金額,此可能性應屬較低。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之違反,故應無行政責任之問題。
目前看來,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與對方未簽書面合約的品牌策略與行銷合作報酬爭議,應屬民事契約報酬請求權之範疇。您可依據現有證據,主張雙方已成立口頭契約,並請求對方給付合理報酬。建議您先整理證據,並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期和平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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