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義務免除案件諮詢資料 律師您好, 我想諮詢是否能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以下整理家庭背景、目前狀況及相關資料,方便您先初步評估案件。 ## 一、基本資料 **父親** * 姓名:吳志祥 * 出生日期:民國50年9月8日(64歲) * 戶籍:雲林縣 **母親** * 中國籍。 * 我就讀高中二年級時與父親離婚。 * 我大學一年級時改嫁回中國,目前已無聯絡。 **其他家屬** * 父親有三位妹妹(皆居住於台北)。 * 祖父、祖母均已過世。 --- ## 二、父親病史及成長背景 父親約19歲時因車禍受傷,後續診斷出精神疾病(詳細時間因我尚未出生,無法確認),之後長期於各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民國86年取得**極重度精神障礙身心障礙證明**。 我出生於民國87年12月,自有記憶以來,父親從未正常工作,長期住院治療,通常住院約1至2個月,返家約3至5天。 返家期間,多半向祖父母索取金錢,並經常與祖父母發生激烈衝突,甚至有暴力、威脅等行為。 因此,我自幼主要由祖父母扶養長大,父親並未實際照顧或扶養我,我與父親也沒有建立正常的親子情感連結。 --- ## 三、父親照護歷程 父親過去的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主要由祖父母負擔。 後期因祖父母年事已高、健康惡化,照護工作逐漸由其中一位姑姑接手。 重要時間如下: * 民國112年11月6日:祖父過世。 * 民國113年3月17日:祖母過世。 祖父母過世後,父親的照護事務主要由我及姑姑共同處理。 --- ## 四、遺產分配情形 民國113年8月7日完成遺產分割。 父親取得: * 約新臺幣144萬元現金。 * 一筆土地。 * 一間房屋。 我本人並非直接繼承祖父母遺產,我取得的款項係由其中一位姑姑自其繼承所得中轉匯給我。 雖然父親名下已有部分財產,但實際生活及照護相關支出,仍多由我們先行墊付或安排。 --- ## 五、目前照護情況 父親原本入住精神病院,每月費用約新臺幣10,000至15,000元。 近期因膀胱功能問題需長期留置尿管,已轉入住安養機構,目前每月照護費約40,000至50,000元。 除了照護費用外,我仍需配合安排就醫、回診及其他照護事項,對工作、生活及心理均造成相當大的負擔。 此外,父親長期認為我侵占他的財產,經常寫信指控、辱罵我,使我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 由於父親自始未盡扶養及教養責任,且目前的照護已嚴重影響我的人生規劃,因此希望依法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 ## 六、目前個人狀況 * 現居高雄。 * 目前待業(自五月底起),暫無工作收入。 * 個人存款約新臺幣500萬元。 --- ## 七、目前可提供之證據 目前可提供資料包括: 1. 民國114年8月6日病歷摘要(載有父親病史、用藥及部分過往行為)。 2. 部分住院收據及醫療資料。 3. 可說明我自幼由祖父母扶養、父親未盡扶養責任的家庭事實。 4. 三位姑姑均了解父親長年狀況,已表示願意配合說明事實,必要時可擔任證人。 --- ## 八、可能需要說明或釐清的事項 1. 過去醫療及照護費用,多由姑姑帳戶支付,因此部分付款證明可能不在我名下。 2. 父親後期堅持自行管理財務,因此我曾將提款卡交還父親。 3. 因擔心父親短時間內將款項全部花用,我曾先將其帳戶約50多萬元轉至我的帳戶保管,目前可配合向律師詳細說明當時的原因、經過及後續資金流向。 4. 部分早年住院資料及收據可能已無法完整取得。 如有需要,我願意配合提供更完整的時間軸、對話紀錄、資金流向及其他相關資料。 --- ## 九、希望請教律師的問題 本案主要希望確認是否有機會依法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另外,也想請教: 1. 初次法律諮詢是否收費? 2. 委任費用如何計算? 3. 委任費是否包含開庭? 4. 若需多次開庭,是否另行收費? 5. 是否還有裁判費、郵資、影印等其他必要費用? 6. 依您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本案成功機會及可能需要補強的證據為何? 感謝您撥冗閱讀上述資料。如需要任何補充資料或文件,我都願意配合提供,也期待能安排進一步諮詢,謝謝。
您欲諮詢是否能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您的父親自您出生以來,因精神疾病長期住院治療,並未實際照顧或扶養您,您主要由祖父母扶養長大。父親在返家期間,曾對祖父母有暴力、威脅等行為,且目前長期對您有指控、辱罵等行為,造成您極大的心理壓力。儘管父親目前名下有部分遺產,但每月高額的照護費用(約新臺幣40,000至50,000元)及您需配合處理的照護事務,已對您的工作、生活及心理造成相當大的負擔。您目前待業中,希望依法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可能性。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關於扶養義務的規定,特別是《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要件。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有不法侵害行為):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負扶養義務者對受扶養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3項(減輕扶養義務):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的追究。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的追究。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證據蒐集與整理:
釐清資金流向:關於您曾將父親帳戶約50多萬元轉至您的帳戶保管一事,建議您務必準備詳細的說明、時間軸、對話紀錄及後續資金流向證明,以釐清此筆款項的性質,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或爭議。
法律諮詢與委任:
心理調適:面對長期且複雜的家庭關係及法律程序,對您的心理壓力應屬不小。建議您在處理法律事務的同時,亦可尋求心理諮詢或支持團體,以協助您調適身心。
綜合上述分析,關於您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扶養義務一案,基於父親過去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且目前對您有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應有相當機會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建議您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盡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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