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遭第三方詐騙款項追討法律意見

第三方詐騙我和賣家a網路交易,他捲錢跑路,有聯絡到賣家a和賣家b有交易,賣家a拿我的錢給賣家b做交易,目前賣家b有聯絡但都是不處理態度,目前我轉帳資訊有備註我購買商品,和他們購買訊息東西對不上,想詢問要走民事訴訟是否會勝訴,金額被騙3600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透過網路向「賣家A」購買商品並轉帳新台幣3600元。然而,「賣家A」並未交付商品,反而將您的款項用於支付其與「賣家B」之間的交易後便捲款潛逃。您已聯繫上「賣家B」,但對方態度消極不願處理。您持有的轉帳資訊備註了購買商品,但該備註與「賣家A」和「賣家B」之間的交易內容不符。您想了解對「賣家B」提起民事訴訟的勝訴可能性。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對「賣家A」之責任: 「賣家A」未依約交付商品並捲款潛逃,應屬違反與您之間的買賣契約,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且其詐騙行為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您得向「賣家A」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因「賣家A」已捲款潛逃,實際追償可能面臨困難。
  2. 對「賣家B」之責任(不當得利): 「賣家B」從「賣家A」處收到款項,但該款項源自於您。若「賣家B」受領該款項對您而言「無法律上原因」,則「賣家B」可能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應將該款項返還予您。
    • 法律上原因之判斷: 賣家B與賣家A之間若有合法交易,賣家B可能會主張其受領款項有法律上原因。然而,從您的角度來看,您的款項是為了向賣家A購買商品,而非用於支付賣家A與賣家B之間的交易。因此,賣家B受領您的款項,對您而言,可能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 勝訴可能性: 本案關鍵在於法院會審酌「賣家B」是否知悉或應知悉該款項係「賣家A」詐騙您所得,或「賣家B」受領該款項對您而言是否仍屬無法律上原因。您轉帳備註「購買商品」與「他們購買訊息東西對不上」之情形,可能影響法院對「賣家B」是否善意無過失之判斷。因此,您對「賣家B」主張不當得利之勝訴機會,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並非絕對。

二、刑事責任

  1. 對「賣家A」之責任(詐欺罪): 「賣家A」以不實交易資訊使您交付財物,並捲款潛逃,應已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報案,檢警會主動偵辦。
  2. 對「賣家B」之責任: 若「賣家B」在受領款項時,知悉該款項為「賣家A」詐騙所得,並協助「賣家A」隱匿或轉移,則「賣家B」亦可能涉及詐欺罪之幫助犯或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責任。但依您所述,「賣家B」僅是「不處理態度」,尚難直接認定其有犯罪意圖。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尚無直接相關之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向警方報案: 針對「賣家A」涉嫌詐欺之行為,您應儘速攜帶所有相關證據(如轉帳證明、對話紀錄、商品頁面截圖、匯款備註等)至鄰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供「賣家A」及「賣家B」之相關資訊。警方將協助調查並將涉案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以阻止款項進一步流失。
  2. 評估對「賣家B」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行性:
    • 在警方調查後,若能確認「賣家B」確實無法律上原因受領您的款項,或其有惡意,您可考慮對「賣家B」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然而,考量本案金額為新台幣3600元,訴訟程序可能耗費時間與金錢,建議您在提起訴訟前,審慎評估訴訟成本與效益。您可以先嘗試向「賣家B」發送存證信函,要求其返還款項,以表達您的法律主張。
  3. 妥善保存所有證據: 所有與此交易相關的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商品資訊、賣家A與賣家B的聯絡方式等,都應完整保存,以利後續追查與舉證。

肆、結論

關於您遭第三方詐騙新台幣3600元之情形,「賣家A」應涉嫌刑事詐欺取財罪及民事債務不履行、侵權責任。至於「賣家B」,則可能涉及民事不當得利責任,但其勝訴與否,將取決於法院對其受領款項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及是否「善意無過失」之認定。建議您應優先向警方報案,並在警方調查後,再評估對「賣家B」提起民事訴訟之成本效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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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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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扶養義務之法律諮詢

# 扶養義務免除案件諮詢資料 律師您好, 我想諮詢是否能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以下整理家庭背景、目前狀況及相關資料,方便您先初步評估案件。 ## 一、基本資料 **父親** * 姓名:吳志祥 * 出生日期:民國50年9月8日(64歲) * 戶籍:雲林縣 **母親** * 中國籍。 * 我就讀高中二年級時與父親離婚。 * 我大學一年級時改嫁回中國,目前已無聯絡。 **其他家屬** * 父親有三位妹妹(皆居住於台北)。 * 祖父、祖母均已過世。 --- ## 二、父親病史及成長背景 父親約19歲時因車禍受傷,後續診斷出精神疾病(詳細時間因我尚未出生,無法確認),之後長期於各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民國86年取得**極重度精神障礙身心障礙證明**。 我出生於民國87年12月,自有記憶以來,父親從未正常工作,長期住院治療,通常住院約1至2個月,返家約3至5天。 返家期間,多半向祖父母索取金錢,並經常與祖父母發生激烈衝突,甚至有暴力、威脅等行為。 因此,我自幼主要由祖父母扶養長大,父親並未實際照顧或扶養我,我與父親也沒有建立正常的親子情感連結。 --- ## 三、父親照護歷程 父親過去的生活及醫療照護費用,主要由祖父母負擔。 後期因祖父母年事已高、健康惡化,照護工作逐漸由其中一位姑姑接手。 重要時間如下: * 民國112年11月6日:祖父過世。 * 民國113年3月17日:祖母過世。 祖父母過世後,父親的照護事務主要由我及姑姑共同處理。 --- ## 四、遺產分配情形 民國113年8月7日完成遺產分割。 父親取得: * 約新臺幣144萬元現金。 * 一筆土地。 * 一間房屋。 我本人並非直接繼承祖父母遺產,我取得的款項係由其中一位姑姑自其繼承所得中轉匯給我。 雖然父親名下已有部分財產,但實際生活及照護相關支出,仍多由我們先行墊付或安排。 --- ## 五、目前照護情況 父親原本入住精神病院,每月費用約新臺幣10,000至15,000元。 近期因膀胱功能問題需長期留置尿管,已轉入住安養機構,目前每月照護費約40,000至50,000元。 除了照護費用外,我仍需配合安排就醫、回診及其他照護事項,對工作、生活及心理均造成相當大的負擔。 此外,父親長期認為我侵占他的財產,經常寫信指控、辱罵我,使我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 由於父親自始未盡扶養及教養責任,且目前的照護已嚴重影響我的人生規劃,因此希望依法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 ## 六、目前個人狀況 * 現居高雄。 * 目前待業(自五月底起),暫無工作收入。 * 個人存款約新臺幣500萬元。 --- ## 七、目前可提供之證據 目前可提供資料包括: 1. 民國114年8月6日病歷摘要(載有父親病史、用藥及部分過往行為)。 2. 部分住院收據及醫療資料。 3. 可說明我自幼由祖父母扶養、父親未盡扶養責任的家庭事實。 4. 三位姑姑均了解父親長年狀況,已表示願意配合說明事實,必要時可擔任證人。 --- ## 八、可能需要說明或釐清的事項 1. 過去醫療及照護費用,多由姑姑帳戶支付,因此部分付款證明可能不在我名下。 2. 父親後期堅持自行管理財務,因此我曾將提款卡交還父親。 3. 因擔心父親短時間內將款項全部花用,我曾先將其帳戶約50多萬元轉至我的帳戶保管,目前可配合向律師詳細說明當時的原因、經過及後續資金流向。 4. 部分早年住院資料及收據可能已無法完整取得。 如有需要,我願意配合提供更完整的時間軸、對話紀錄、資金流向及其他相關資料。 --- ## 九、希望請教律師的問題 本案主要希望確認是否有機會依法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另外,也想請教: 1. 初次法律諮詢是否收費? 2. 委任費用如何計算? 3. 委任費是否包含開庭? 4. 若需多次開庭,是否另行收費? 5. 是否還有裁判費、郵資、影印等其他必要費用? 6. 依您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本案成功機會及可能需要補強的證據為何? 感謝您撥冗閱讀上述資料。如需要任何補充資料或文件,我都願意配合提供,也期待能安排進一步諮詢,謝謝。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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