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活動排除合夥人爭議與權益歸屬

主辦單位和情節如下: A:勝策活動整合行銷工作室副業外聘專科教師 暱稱:楊老師(負責:企畫書‧繪圖製作‧攤商招募‧活動整合‧投入場地租賃金約20萬) B:幻空間演藝經紀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暱稱:幻空間(負責:主持及演藝人員安排‧攤商招募‧行程安排‧補助申請‧投入場地租賃金約20萬) C:英華展覽活動工程企業社 暱稱:吳俊霖(負責:人脈資源‧硬體設備‧公關行銷‧活動整合‧企劃建議‧專案發起人) 2025年10月23日 初步開始合作籌辦 專案名稱:「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活動專案2026/5/30正式啟動的,且在2026/5/31已經正式圓滿結束。 此專案沒有簽署任何合作合約,只有在LINE通訊軟體上有訊息留存說以後的合作,專案名稱:「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有領取高雄市的擴大補助計畫。 時間點: 2025/10/23:ABC主辦方負責人加入LINE新群組。且線上線下有對話紀錄。 2026/3/10:發出第一則首場「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於5/30~31活動兩日廣告,5/31:第一場「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正式結束。 2026/6/16:A/B兩家公司開始於IG/FB..等社交軟體用「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名義,開辦第二場活動並開始廣告招商,並定案9/27~28兩日舉行,更在7/1於平台公開售票。 --- 我是A方,現在看更深的論點 一.A/B/C 三家已將第一場活動債務清算完畢,包含政府與合作內。 二.A/B清算決定讓C廠商不用負擔清算後的盈虧6萬元,帳目虧損的1/3總共2萬元。 三.A曾與C廠商談過合作結束,但並無討論到「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合作破裂,只有A單方面對C說{後面可能不會有合作,但也不一定至少今年不會有}。 四.B從未出現或討論此事,可能B因為分工內容不同所以並未插足A與C的事情。 五.7/27當天A與C開始第二次談判。以下是談判的大致內容簡單整合。 六.A工作室於7/27在和C企業社談完不再後續「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合作,並7/31於網路發表聲明「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即刻更名「動漫啟航:次元巡航祭」 七.A/B公司沿用同IG/FaceBook..等社群平台同名開始廣告及賣票招商。 八.A只給C看過一眼帳目但並未正式發出文件給C過目「支出結算表」。 九.C於6/24註冊「AE動漫紀元-」A於7/4 註冊「動漫啟航:次元巡航祭」各自都還在審核中。 十.A負責企劃書,但有C的企畫書合作修改證據。 現階段:「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A.B合夥拿去銜接下一場同名活動, 目前在2026/6/16開始於IG等社交軟體用「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名義於廣告廠商招募並定案在2026/9/27~28正式舉行,更甚至在7/1於平台公開售票, 並於2026/7/27當天A和C負責人正式和她開始聊起此專案問題為何從不跟我講,A工作室給C的回答說C企業社有三點問題, 第一.可能觸犯「性騷擾」原因:碰觸和女學生牽手回家後告知A不舒服。 第二.活動當天遲到20分鐘。 第三.大圖輸出工作未盡責,結果交給B廠商自己聯絡。 A.B認為以上問題與C廠商工作理念不合,但合作過給C公司留面子就不打算說出口,想讓C公司反思自己出的問題。 ------------------------------------------------------------------------------------ 目前C拿出證據: 第一場活動的宣傳物與現場物證/硬體設備與工程投入憑證(報價單)。 A與C只用口頭結算說第一場虧6萬,剩下原本我應該補的1/3就不用給了,當作C的辛苦費。 「收支結算表」並未做實法律義務發給C企業社,只讓C現場過目一次,A與B把C排除在外的偷跑材料全部都有紀錄。 6/10是第一次A找C談盈虧問題,合作結束(但只含糊提起:後續合作可能不會再有。但並未提到「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 且B公司致始致終並無任何對C有實質性的表態,A從6/10開始只和A公司談過直至7/27,A公司對C說出B公司曾和A公司私底下說要不要換掉C公司。) 針對三點指控C直接拿出反擊 1.這是C個人私德問題且並未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2.遲到20分鐘屬實,當天是9:20解決問題,實際工作內容並未造成活動無法如期舉行,甚者攤商並無不滿更無對活動損害商業利益,"商業瑕疵"不得作為單方面剔除。 3.C公司只負責聯絡輸出廠商,A工作室負責繪圖再轉寄給C讓C企業社去聯絡輸出廠商,但A工作室繪製的圖檔屢次無法使用,這不是A公司並未做好管理之實務嗎? 最後我們才協商讓A直接去和輸出公司聯絡,這樣就不用浪費時間還要透過C企業社在中間聯絡。 C目前稱: C確實有說要退出,但C在最後說會再想想給答案,因為C想著兩人當下情緒激動無法正視此事。 檢察官和法官判決會看「善意」與「惡意」,在自從6/16到9/28這段時間,交談時C告知A私下和B做這場活動恐涉及法律爭議且C本身已做到「善意」提醒。 且你們A/B公司從6/16就開始沿用IG/FaceBook..等社群平台並用「次元巡航祭」賣票招商這是事實,「次元巡航祭」也是合夥事實, A/B的網路聲明書將「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改成「動漫啟航:次元巡航祭」,並聲明上還明白地承認兩場活動且相連的內容核心基本相同。 當下C一直希望「次元巡航祭」下去,A直接嗆聲大不了改名,且聲明書是在談判四天後7/31發出聲明,這在法官面前足夠證明你們本身是心虛的。 C說在法律上你們只要將錢收入口袋(不限於攤商租金或票務錢),法律上很大概率構成背信罪。 並且判決時最看用甚麼「態度」去執行事情,但你自己回頭看看你們的「態度」。 C一直主張「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是三方的心血結晶,並沒有主張想自己收回拿在身上,也希望能夠就此專案三方繼續合作。 「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此專案B公司並從未和C提過合作破裂,A後拿出證據說B已跟我講C不適合所以將C換掉。 A和C在6/10談論盈虧結算,但並未談論合作破裂,C一直認為是A和C以後的合作而並非ABC三方的專案合作夥伴解除。 --------------------------- 現在C想要討回公道,拿到賠償以及往後社群平台經營權歸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A、B、C三方共同籌辦「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活動,並於2026年5月31日圓滿結束。三方雖未簽署書面合約,但有LINE對話紀錄、共同出資(包含金錢、勞務、技術、人脈等)及分工合作之事實。第一場活動債務已清算完畢,C方被免除應負擔之虧損新台幣2萬元。然而,A、B兩方於2026年6月16日開始,在未經C方同意下,沿用或改名為「動漫啟航:次元巡航祭」並使用原社群平台,籌辦第二場活動並進行招商售票,將C方排除在外。A方曾向C方表示後續合作可能不會有,並提出C方涉嫌性騷擾、遲到、工作未盡責等問題作為排除理由,但C方對此提出反駁。C方認為「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是三方心血結晶,主張其權益受損,並希望討回公道、獲得賠償及往後社群平台經營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合夥關係之認定:

    •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A、B、C三方雖未簽訂書面合約,但從其共同出資(A、B各投入場地租賃金約20萬,C負責硬體設備、人脈資源等)、共同分工、共同經營「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活動,並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明合作意圖及事實,應屬成立不定期限之合夥關係。
    • 涵攝: A、B、C三方共同為籌辦「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活動而互約出資(包含金錢、勞務、技術、人脈等),並共同經營該事業,故三方之間應屬存在合夥關係。
  2. 違法排除合夥人與損害賠償:

    • 依據《民法》第687條規定:「合夥人除有重大事由外,不得由他合夥人將其除名。除名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並應通知被除名之合夥人。」若無合法之重大事由且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單方面排除合夥人,則可能構成違法排除。
    • 涵攝: A、B兩方在未經C方同意下,單方面排除C方參與第二場活動,並沿用或改名後繼續經營,此行為是否合法,關鍵在於A、B所提出C方的問題(性騷擾指控、遲到、大圖輸出問題)是否構成《民法》第687條所稱之「重大事由」。C方對此提出反駁,認為這些問題不構成重大事由,且性騷擾指控未經司法程序認定。若法院認定A、B所提理由不構成重大事由,或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則A、B單方面排除C方之行為,應屬違法。C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例如喪失第二場活動應得之利潤分配、品牌價值損失等,C方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合夥契約關係,向A、B請求損害賠償。
  3. 不當得利:

    •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涵攝: 若A、B違法排除C方,卻繼續利用三方共同經營所建立的「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品牌名稱、社群平台及第一場活動累積的商譽舉辦第二場活動並從中獲利,而C方因此受有損害,則A、B所獲之利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C方得向A、B請求返還其應得之利益。
  4. 合夥財產之歸屬:

    • 依據《民法》第668條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之品牌名稱、社群平台等,應屬合夥財產,為三方公同共有。
    • 涵攝: A、B在未經C方同意下,擅自將共同經營的品牌名稱(或近似名稱)及社群平台用於新的活動,可能侵害C方對合夥財產的公同共有權益。C方有權主張其對該品牌及社群平台之權利。

二、刑事責任

  1. 背信罪:
    • 依據《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合夥人之間存在互為處理事務之關係。
    • 涵攝: 若A、B在明知C方仍為合夥人,且無合法事由排除C方之情況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擅自將共同經營之品牌名稱、社群平台用於新的活動並從中獲利,導致C方權益受損,則A、B之行為可能涉及背信罪。然而,背信罪之成立需證明行為人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主觀犯意,且其行為「違背其任務」。若A、B能證明其排除C方有合理且正當之理由(例如C方確實有重大過失),則背信罪可能難以成立。此部分需由檢察官或法院依據具體證據判斷。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所呈現之事實,主要涉及民事契約糾紛與潛在之刑事責任,尚無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違反。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商標法:
    • 目前C方已註冊「AE動漫紀元-」,A方已註冊「動漫啟航:次元巡航祭」,兩者均在審核中。在商標尚未核准註冊前,尚不構成商標侵權。然而,若其中一方成功註冊,而另一方繼續使用近似名稱,則可能涉及商標侵權問題。C方可持續追蹤A方商標申請進度,並評估是否提出異議。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並保全證據: C方應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與三方合作相關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企劃書、廣告文宣、活動照片、財務往來憑證(如報價單、收據)、社群平台發文紀錄、A、B兩方招商售票之證據,以及C方對A、B所提指控的反駁證據等。這些證據將是證明合夥關係、違法排除及損害的重要依據。

  2. 再次協商與發出存證信函: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建議C方可再次嘗試與A、B兩方進行協商,明確表達其權益主張,並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例如要求恢復合夥關係、就第二場活動之利益進行分配、或就品牌名稱及社群平台之使用權利進行對價補償等。若協商無果,C方可委託律師發出存證信函,正式主張其合夥權益,要求A、B停止侵害行為,並提出具體求償金額或解決方案,為後續法律行動預作準備。

  3.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 若協商及存證信函均無效,C方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合夥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或請求解散合夥並分配合夥財產。在訴訟中,C方可主張其對「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品牌名稱及社群平台之權利,並請求法院判決其經營權歸屬或給予合理補償。

  4. 謹慎評估刑事告訴: 刑事背信罪的舉證難度較高,需證明A、B有不法意圖。建議在有充分證據且民事途徑無法解決時,再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刑事訴訟通常作為一種施壓手段,但其結果不確定性較高,且可能影響後續民事和解的可能性。

  5. 商標權利維護: C方應持續追蹤A方「動漫啟航:次元巡航祭」的商標申請進度,並評估是否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以保護自身對「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品牌名稱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專案,A、B、C三方之間應屬存在合夥關係。A、B單方面排除C方並繼續經營近似活動,可能構成違法排除合夥人,C方得向A、B主張民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若A、B之行為涉及不法意圖,亦可能觸犯背信罪。建議C方積極蒐證,優先透過協商解決,若無果則考慮發函或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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