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和情節如下: A:勝策活動整合行銷工作室副業外聘專科教師 暱稱:楊老師(負責:企畫書‧繪圖製作‧攤商招募‧活動整合‧投入場地租賃金約20萬) B:幻空間演藝經紀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暱稱:幻空間(負責:主持及演藝人員安排‧攤商招募‧行程安排‧補助申請‧投入場地租賃金約20萬) C:英華展覽活動工程企業社 暱稱:吳俊霖(負責:人脈資源‧硬體設備‧公關行銷‧活動整合‧企劃建議‧專案發起人) 2025年10月23日 初步開始合作籌辦 專案名稱:「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活動專案2026/5/30正式啟動的,且在2026/5/31已經正式圓滿結束。 此專案沒有簽署任何合作合約,只有在LINE通訊軟體上有訊息留存說以後的合作,專案名稱:「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有領取高雄市的擴大補助計畫。 時間點: 2025/10/23:ABC主辦方負責人加入LINE新群組。且線上線下有對話紀錄。 2026/3/10:發出第一則首場「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於5/30~31活動兩日廣告,5/31:第一場「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正式結束。 2026/6/16:A/B兩家公司開始於IG/FB..等社交軟體用「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名義,開辦第二場活動並開始廣告招商,並定案9/27~28兩日舉行,更在7/1於平台公開售票。
本案涉及A、B、C三方於2025年10月23日開始合作籌辦「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活動專案,並於2026年5月30日至31日圓滿結束。三方雖未簽署書面合作合約,但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各自投入資源(包含資金、人力、企劃、公關等),共同完成首次活動。然而,在首次活動結束後,A、B兩方於2026年6月16日開始,未經C方同意,即以「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之名義,自行籌辦並廣告招商第二場活動,並已於7月1日公開售票,引發C方權益受損之疑慮。
本案雖無書面合約,但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若有共同出資、出力,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並約定分享利益或分擔損失之情形,即可能成立「合夥」關係(民法第667條)。
就本案事實觀之:
本案情節主要涉及民事契約或合作關係之爭議,尚無證據顯示A、B兩方有詐欺、背信或其他涉及刑法之犯罪行為。因此,本案應不成立刑事責任。
若「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此一活動名稱已因首次活動而建立一定之知名度或商譽,A、B兩方未經C方同意,逕自使用該名稱舉辦第二場活動,且其行為有使消費者誤認其與C方仍有合作關係,或有攀附C方先前投入資源所建立之商譽之嫌,則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之規定。C方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由該會進行調查。
關於「動漫紀元:次元巡航祭」活動名稱之使用爭議,本案應屬涉及民事上之合夥或合作關係糾紛。A、B兩方未經C方同意,逕自使用共同建立之活動名稱籌辦第二場活動,可能構成對原合作關係之違反,C方應得主張其權益,並可能請求損害賠償或禁止使用。此外,亦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建議C方應妥善蒐集證據,並透過律師協助進行協商或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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