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或於長照給付對象住居所提供之喘息服務,應協調由長照給付對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請問那自己的弟弟是旁系有算幾等嗎?
您所詢問的問題,主要是關於長期照顧服務中,特約單位提供服務時,對於服務人員與長照給付對象之間的親屬關係限制。特別是想了解自己的「弟弟」是否屬於法規所規範的親屬範圍內,以及其親等如何計算。
本案主要涉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中關於服務人員資格的行政法規解釋,不直接涉及民事責任的判斷。然而,親屬關係的認定,則會援引民法之相關規定。
依據《民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方式為:
就您與「弟弟」的關係而言,您與弟弟是透過父母親而有血緣關係,因此屬於旁系血親。計算方式為:從您到父親(或母親)為一世(一親等),再從父親(或母親)到弟弟為一世(一親等),總計為二世。因此,弟弟應屬您的「二親等旁系血親」。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的行政法規解釋。依據該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或於長照給付對象住居所提供之喘息服務,應協調由長照給付對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從上述條文內容可知,法規所限制的親屬範圍為「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
如前所述,您的弟弟應屬「二親等旁系血親」,而非「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因此,您的弟弟應不屬於該條文所限制的親屬範圍內。
無。
綜合上述分析,您的弟弟應屬二親等旁系血親,而《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12條第1項所限制的親屬範圍,僅包含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因此,依據現行法規文字解釋,您的弟弟應可被視為「以外之服務人員」來提供長照服務。
然而,實務上各地方政府或長照特約單位對於法規的解釋與執行,仍可能存在細微差異。為確保服務提供符合規定,建議您在安排服務前,仍應向提供服務的長照特約單位或當地主管機關(例如: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再次確認,以避免後續爭議。
關於長照服務人員親屬迴避規定中,您的弟弟應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其應不屬於法規所限制的親屬範圍內。建議您在實際安排服務前,仍應向相關單位確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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