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好意思,這邊想詢問一個問題 有一位社群小朋友因為一個遊戲腳色不符他的期待,看到其他喜歡那腳色的在發聲連署時,在脆社群上留下喜歡那腳色的人是‘’婊子‘’,大家都喜歡‘’強姦犯‘’,祝喜歡這腳色的人活該被強姦……等羞辱話語,而喜歡這腳色的人看到對方的行徑很像太妹,而那個遊戲又剛好是乙女遊戲,所以被我們稱呼為‘’乙太妹‘’ 而現在對方說這詞是辱女詞彙,揚言在準備講稿要提告 這邊想詢問的是,如果對方提告後,這邊是否能用沒有指名,但針對特定族群使用各種污穢詞彙的部分來告對方? 謝謝辛苦您了
本案涉及社群平台上的言論爭議。一位社群使用者(以下稱「對方」)因不滿某遊戲角色,在公開社群上對喜歡該角色的群體發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侮辱性言論。而提問人與其他使用者則因對方行徑,稱呼對方為「乙太妹」。現對方揚言將對「乙太妹」一詞提出告訴,提問人則想了解是否能針對對方先前的侮辱性言論提出法律追訴,即使對方未指名道姓,但針對特定族群。
1. 提問人對「對方」之主張: 對方在社群上發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言論,應屬對他人名譽及人格權的嚴重侵害。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雖然對方未指名道姓,但若「喜歡那腳色的人」在該社群環境下,屬於可得特定或足以辨識的群體(例如:參與連署的特定成員、活躍於特定討論串的用戶),且提問人能證明自己屬於該受辱罵的群體,並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則提問人應可依據上述法條,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2. 「對方」對提問人等之主張: 對方主張「乙太妹」一詞為辱女詞彙,並揚言提告。若「乙太妹」一詞在客觀上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或社會評價,且提問人有故意或過失,則對方亦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提問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相較於對方所使用的「婊子」、「強姦犯」等詞彙,「乙太妹」的侮辱性程度可能較低,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詞彙的社會通念、使用情境及雙方言論的脈絡。
1. 提問人對「對方」之主張: 對方在社群上發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言論,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
2. 「對方」對提問人等之主張: 對方主張「乙太妹」一詞為辱女詞彙,並揚言提告,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對方在社群上對特定群體使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污穢詞彙之行為,應屬嚴重侵害他人名譽及人格權,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提問人若能證明自己屬於該受辱罵的「可得特定之人」群體,應可對對方提出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
至於對方揚言對「乙太妹」一詞提告,該詞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仍需視其客觀貶抑程度及社會通念判斷。建議提問人應積極蒐證,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最佳的法律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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