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言論爭議:公然侮辱與誹謗之法律分析

您好不好意思,這邊想詢問一個問題 有一位社群小朋友因為一個遊戲腳色不符他的期待,看到其他喜歡那腳色的在發聲連署時,在脆社群上留下喜歡那腳色的人是‘’婊子‘’,大家都喜歡‘’強姦犯‘’,祝喜歡這腳色的人活該被強姦……等羞辱話語,而喜歡這腳色的人看到對方的行徑很像太妹,而那個遊戲又剛好是乙女遊戲,所以被我們稱呼為‘’乙太妹‘’ 而現在對方說這詞是辱女詞彙,揚言在準備講稿要提告 這邊想詢問的是,如果對方提告後,這邊是否能用沒有指名,但針對特定族群使用各種污穢詞彙的部分來告對方? 謝謝辛苦您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社群平台上的言論爭議。一位社群使用者(以下稱「對方」)因不滿某遊戲角色,在公開社群上對喜歡該角色的群體發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侮辱性言論。而提問人與其他使用者則因對方行徑,稱呼對方為「乙太妹」。現對方揚言將對「乙太妹」一詞提出告訴,提問人則想了解是否能針對對方先前的侮辱性言論提出法律追訴,即使對方未指名道姓,但針對特定族群。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提問人對「對方」之主張: 對方在社群上發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言論,應屬對他人名譽及人格權的嚴重侵害。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雖然對方未指名道姓,但若「喜歡那腳色的人」在該社群環境下,屬於可得特定或足以辨識的群體(例如:參與連署的特定成員、活躍於特定討論串的用戶),且提問人能證明自己屬於該受辱罵的群體,並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則提問人應可依據上述法條,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2. 「對方」對提問人等之主張: 對方主張「乙太妹」一詞為辱女詞彙,並揚言提告。若「乙太妹」一詞在客觀上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或社會評價,且提問人有故意或過失,則對方亦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向提問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相較於對方所使用的「婊子」、「強姦犯」等詞彙,「乙太妹」的侮辱性程度可能較低,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詞彙的社會通念、使用情境及雙方言論的脈絡。

二、刑事責任

1. 提問人對「對方」之主張: 對方在社群上發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言論,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公然」:在脆社群等公開社群平台發言,應屬公然。
    • 「侮辱」:「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詞彙,應屬直接貶損他人人格、使人難堪的侮辱性言詞。
    • 「人」:此為關鍵。雖然對方未指名道姓,但若「喜歡那腳色的人」在該社群脈絡下,屬於可得特定或足以辨識的特定群體(例如:人數不多、彼此熟識、或因特定事件(如連署)而形成具體群體),則對方之言論仍可能被認定為針對「可得特定之人」為侮辱,進而構成公然侮辱罪。若群體過於廣泛,則可能較難成立。
  •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方稱喜歡該角色的人是「強姦犯」,此言論可能涉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此為不實指控,且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同樣地,是否針對「可得特定之人」仍是判斷重點。

2. 「對方」對提問人等之主張: 對方主張「乙太妹」一詞為辱女詞彙,並揚言提告,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公然」:在社群上稱呼對方為「乙太妹」,應屬公然。
    • 「侮辱」:「太妹」一詞通常帶有負面意涵,指行為不端、品行不良的女性。結合「乙女遊戲」的脈絡,可能被認為是帶有貶抑、嘲諷意味的詞彙,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因此,對方主張此為「辱女詞彙」,法院在判斷時會考量該詞彙的社會通念、使用情境及是否足以使對方感到難堪或受辱。
    • 「人」:對方為特定人,此要件應無疑義。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證保全: 建議立即將對方所有侮辱性言論的截圖、網址、發布時間、使用者名稱等資訊完整保存,以作為未來法律行動的證據。
  2. 評估提告可行性: 考量對方言論的嚴重性,以及「喜歡那腳色的人」群體在社群中的可辨識程度,提問人對對方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或刑事公然侮辱/誹謗告訴,應有相當程度的空間。特別是民事求償,對於「特定人」的要求通常會比刑事案件來得寬鬆。
  3. 應對對方提告: 若對方確實對「乙太妹」一詞提出告訴,提問人可主張該詞彙並非嚴重侮辱,或主張對方先前的嚴重侮辱言論構成「挑釁」,導致提問人基於情緒反應而使用該詞,以爭取減輕責任或不罰。同時,提問人可考慮在對方提告後,對對方提出反訴或刑事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4. 謹慎言行: 建議未來在社群上發言時,應避免使用可能涉及侮辱或誹謗的詞彙,以免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肆、結論

關於對方在社群上對特定群體使用「婊子」、「強姦犯」、「活該被強姦」等污穢詞彙之行為,應屬嚴重侵害他人名譽及人格權,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提問人若能證明自己屬於該受辱罵的「可得特定之人」群體,應可對對方提出民事求償或刑事告訴。

至於對方揚言對「乙太妹」一詞提告,該詞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仍需視其客觀貶抑程度及社會通念判斷。建議提問人應積極蒐證,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最佳的法律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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