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提告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法律意見

115年司家非調字第414號(知股) 父親對三姐妹提告,未盡扶養之責 相對人張鳳絹未滿20歲即離家工作,並繼續完成高中/大學之學業,國小階段過程中,父親因酗酒後易發脾氣曾多次將我與大姊趕出家中,導致國小階段常有轉學紀錄(寄宿在爺爺家或是被接回扶養),印象最深的一次是國小三年級上學期,因被趕出家門,打電話告知外公,外公知會已離婚的母親,母親因當時無力扶養,故將我與大姊送往台南白河爺爺家,在白河國小上學約半學期,後期因爺爺電聯主張父親未支付其生活開銷與學雜費用,父親便將我與大姊接回桃園居住與就讀. 我69年9月7日出生, 國中畢業85/03月離家(此時年齡約15歲6個月)即自力更生,找工作住公司宿舍省吃儉用,使自己有足夠費用繳納學費,高中入學於新竹私立曙光女子中學(就學期間85年9月~88年6月)期間學雜費與生活費均由母親金援以及我工作所得來支付(附件勞工投保紀錄85年3月起) 聲請人耳聞子女半工半讀完成學業,期間也無意願要支付贍養費之責任,滿20歲出社會工作後有能力之時,即會不定時轉帳給父親,父親因財產凍結薪資無法入到銀行/郵局,跟大姊討論後使用大姐名義在土地銀行開戶(開戶日99年8月10日)並將提款卡轉交給父親使用(附件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存摺明細中有顯示爾有轉入扶養金給父親支出用,國民年金也從此戶頭扣款(附件國民年金繳納證明) 健保費原掛在我的名下一併繳納(附件全民健保繳納證明100年8月至109年6月止)繳納的過程中因父親時而有工作,造成兩邊重複繳納,健保局於109年6月12日直接寄發重複加保通知單(附件全民健保重複加保轉出通知單),要求我這邊退保,我建議父親(附件line留言紀錄),如爾後無工作,可自行於鄉公所加入健保,國民年金與健保費均由我與大姐共同繳納至滿期(保守估計100年12月繳718元+101起開始協助繳納至父親65歲期滿),已盡最大能力扶養父親,父親46年次仍有工作能力115/08/07電聯時甚至口頭告知我,目前仍有工作維持生計 雖然目前我與先生屬於雙薪家庭,但我每月月薪約3萬5,還有兩位未成年子女要扶養,費用日益增長,故無法再負擔父親扶養費用之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父親對三姐妹提起訴訟,主張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其中一位相對人張鳳絹女士(以下簡稱「您」)陳述,自幼因父親酗酒及脾氣問題,曾多次被趕出家門,導致學業中斷或轉學,並曾寄宿於祖父母家。您於國中畢業(約15歲半)後即離家自力更生,半工半讀完成高中及大學學業,學雜費與生活費主要由母親金援及您工作所得支付。成年後,您曾不定時轉帳給父親作為扶養金,並協助父親繳納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直至健保局通知重複加保才建議父親自行處理。您目前為雙薪家庭,但月薪約3萬5千元,尚需扶養兩位未成年子女,且父親目前仍有工作能力。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

  1. 扶養義務之成立要件

    •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子女對父母原則上應負扶養義務。
    • 然而,扶養義務的成立,尚須符合《民法》第1117條之要件,即受扶養權利者(本案為父親)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 本案中,您提及父親目前仍有工作能力,且在電話中亦曾口頭告知您仍有工作維持生計。若父親確實仍有工作能力或資產足以維持生活,則其主張您未盡扶養義務的基礎,可能就會受到挑戰。
  2.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父親)若對負扶養義務者(您)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形,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 依您所述,父親在您國小階段因酗酒易發脾氣,曾多次將您與大姊趕出家門,導致您常有轉學紀錄,甚至需寄宿於爺爺家,且父親未支付您在爺爺家的生活開銷與學雜費用。您於15歲半即離家自力更生,半工半讀完成學業,父親期間亦無意願支付學費或生活費。這些事實應可主張父親在您未成年時,對您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且情節可能重大。
    • 因此,您應可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3. 扶養程度之考量

    • 即使法院認定您仍需負擔扶養義務,其程度亦應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 您目前月薪約3萬5千元,尚需扶養兩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負擔較重。法院在審酌扶養費用時,應會將您的經濟能力及家庭負擔納入考量,以決定合理的扶養金額。

二、刑事責任

  • 本案應屬民事扶養義務爭議,應無涉及《刑法》上遺棄罪等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 本案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準備證據:您應蒐集所有能證明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您自力更生、以及您成年後曾提供扶養的證據。例如:

    • 學校轉學紀錄、學費繳納證明(若有母親或您自行繳納的紀錄)。
    • 勞工投保紀錄(證明您自15歲半即開始工作)。
    • 土地銀行存摺影本(證明您曾轉帳給父親作為扶養金,以及協助繳納國民年金、健保費的紀錄)。
    • 國民年金及健保繳納證明。
    • Line留言紀錄(證明您曾建議父親自行於鄉公所加入健保)。
    • 若有其他親友(如母親、大姊、爺爺)可證明父親過去行為或您自力更生情況,亦可考慮請其出具書面證明或作為證人。
  2. 強調父親的謀生能力:您應向法院說明父親目前仍有工作能力,並提供相關證據(如父親的口頭陳述、若能查證其工作狀況更佳),以證明父親並非完全「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3. 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您應向法院具體陳述父親過去對您未盡扶養義務的詳細事實,並強調其情節重大,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4. 說明自身經濟狀況:您應提供您的薪資證明、扶養兩位未成年子女的相關證明(如戶籍謄本),向法院說明您目前的經濟負擔,以爭取合理的扶養金額(若法院仍認定需負擔)。

  5. 尋求專業協助:由於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司家非調字),建議您務必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肆、結論

關於父親主張您未盡扶養義務一事,您應可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父親過去對您未盡扶養義務,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同時,您亦可主張父親目前仍有謀生能力,且您自身經濟負擔較重,以爭取有利的判決。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充分表達您的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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