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司家非調字第414號(知股) 父親對三姐妹提告,未盡扶養之責 相對人張鳳絹未滿20歲即離家工作,並繼續完成高中/大學之學業,國小階段過程中,父親因酗酒後易發脾氣曾多次將我與大姊趕出家中,導致國小階段常有轉學紀錄(寄宿在爺爺家或是被接回扶養),印象最深的一次是國小三年級上學期,因被趕出家門,打電話告知外公,外公知會已離婚的母親,母親因當時無力扶養,故將我與大姊送往台南白河爺爺家,在白河國小上學約半學期,後期因爺爺電聯主張父親未支付其生活開銷與學雜費用,父親便將我與大姊接回桃園居住與就讀. 我69年9月7日出生, 國中畢業85/03月離家(此時年齡約15歲6個月)即自力更生,找工作住公司宿舍省吃儉用,使自己有足夠費用繳納學費,高中入學於新竹私立曙光女子中學(就學期間85年9月~88年6月)期間學雜費與生活費均由母親金援以及我工作所得來支付(附件勞工投保紀錄85年3月起) 聲請人耳聞子女半工半讀完成學業,期間也無意願要支付贍養費之責任,滿20歲出社會工作後有能力之時,即會不定時轉帳給父親,父親因財產凍結薪資無法入到銀行/郵局,跟大姊討論後使用大姐名義在土地銀行開戶(開戶日99年8月10日)並將提款卡轉交給父親使用(附件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存摺明細中有顯示爾有轉入扶養金給父親支出用,國民年金也從此戶頭扣款(附件國民年金繳納證明) 健保費原掛在我的名下一併繳納(附件全民健保繳納證明100年8月至109年6月止)繳納的過程中因父親時而有工作,造成兩邊重複繳納,健保局於109年6月12日直接寄發重複加保通知單(附件全民健保重複加保轉出通知單),要求我這邊退保,我建議父親(附件line留言紀錄),如爾後無工作,可自行於鄉公所加入健保,國民年金與健保費均由我與大姐共同繳納至滿期(保守估計100年12月繳718元+101起開始協助繳納至父親65歲期滿),已盡最大能力扶養父親,父親46年次仍有工作能力115/08/07電聯時甚至口頭告知我,目前仍有工作維持生計 雖然目前我與先生屬於雙薪家庭,但我每月月薪約3萬5,還有兩位未成年子女要扶養,費用日益增長,故無法再負擔父親扶養費用之責
本案涉及父親對三姐妹提起訴訟,主張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其中一位相對人張鳳絹女士(以下簡稱「您」)陳述,自幼因父親酗酒及脾氣問題,曾多次被趕出家門,導致學業中斷或轉學,並曾寄宿於祖父母家。您於國中畢業(約15歲半)後即離家自力更生,半工半讀完成高中及大學學業,學雜費與生活費主要由母親金援及您工作所得支付。成年後,您曾不定時轉帳給父親作為扶養金,並協助父親繳納國民年金及健保費,直至健保局通知重複加保才建議父親自行處理。您目前為雙薪家庭,但月薪約3萬5千元,尚需扶養兩位未成年子女,且父親目前仍有工作能力。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之成立要件:
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
扶養程度之考量:
積極準備證據:您應蒐集所有能證明父親過去未盡扶養義務、您自力更生、以及您成年後曾提供扶養的證據。例如:
強調父親的謀生能力:您應向法院說明父親目前仍有工作能力,並提供相關證據(如父親的口頭陳述、若能查證其工作狀況更佳),以證明父親並非完全「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您應向法院具體陳述父親過去對您未盡扶養義務的詳細事實,並強調其情節重大,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說明自身經濟狀況:您應提供您的薪資證明、扶養兩位未成年子女的相關證明(如戶籍謄本),向法院說明您目前的經濟負擔,以爭取合理的扶養金額(若法院仍認定需負擔)。
尋求專業協助:由於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司家非調字),建議您務必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最佳保障。
關於父親主張您未盡扶養義務一事,您應可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父親過去對您未盡扶養義務,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同時,您亦可主張父親目前仍有謀生能力,且您自身經濟負擔較重,以爭取有利的判決。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充分表達您的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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