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透過網路販售商品予客戶,惟客戶於收到商品後,未依約支付貨款,且後續已失聯,使貴公司懷疑可能遭受詐騙。
本案貴公司與客戶間應已成立買賣契約。依據《民法》第348條及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即客戶)對於出賣人(即貴公司)負有支付價金之義務。若客戶未支付貨款,應屬違反買賣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行為。貴公司應可依據買賣契約關係,向客戶請求支付貨款。
若客戶於訂購商品時,即有不支付貨款之意圖,並透過網路交易之方式,使貴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其後又失聯,導致貴公司財產受損,此行為恐有涉及《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之嫌。詐欺罪之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施用詐術」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主觀犯意。若客戶從一開始就沒有付款的打算,並利用網路交易的特性來規避付款,則可能構成詐欺罪。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及潛在刑事詐欺問題,客戶之行為應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目前看來,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之直接適用。
關於客戶未支付貨款且失聯之情形,本案應涉及民事上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支付貨款),並可能涉及刑事上之詐欺罪。建議貴公司應優先蒐集並保全所有交易證據,並可考慮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若仍無回應,則可評估同時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貨款及向警方報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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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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