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詢問律師, 我在我的預售屋合約書當中的付款條件與逾期付款之處處理方式當中有一條,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因加付按餘額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與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買方, 這樣的條文,那我們被通知的撥款日8月14號是星期五我可否將撥款日改到8月17號星期一,這樣會有違約的問題嗎?另外我需要通知建商嗎? 上面的合約條文中, 看似我可以在通知撥款日當中,有5日的空間, 但有沒有可能建商可以用他的另外通知聲明, 來解釋通知撥款日就是當日要撥出, 不能更動? 麻煩您告知, 因為明天即將是8/14, 有點急我們怕不懂法律結果就違約了, 請您協助我們 非常感謝..
您詢問關於預售屋買賣合約中,撥款日為8月14日(星期五),但您希望延至8月17日(星期一)撥款,並關切合約中「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應加付按餘額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延遲利息」的條款,是否代表有5天的緩衝期,以及建商是否可能以其他聲明推翻此緩衝期。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履行問題,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屬民事契約履行問題,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預售屋買賣合約之約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預售屋合約撥款日延遲的問題,您若將撥款日從8月14日延至8月17日,應屬遲延給付。依合約條款,遲延利息的計算點應從逾期滿五日後才開始。建商的「另外通知聲明」應屬重申合約義務,但無法單方面改變合約中遲延利息的約定。
建議您務必立即主動聯繫建商,說明情況並確認其態度,並盡可能取得書面同意,以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或損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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